失血性休克

蓟门决策刘昌松侦鉴分离,引进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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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决策

第期

自杀,他杀,还是意外身亡?

——呼吁设立死因裁判法庭

刘昌松

侦鉴分离,

引进第三方,

再向死因裁判庭迈进

刘昌松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

成都49中事件的调查结论出来后,舆论不仅未平息,反而引起了更大的喧嚣,最后是新华社的一篇通稿平息下来的。既然新华社的通稿能把事件讲清楚,官方的调查报告为什么不能?有朋友回应说,现在的政府缺乏公信力,说出来公众也不信。这是很悲哀的事,按理政府应该是最大诚信机构,它调查、公布出来的信息应该最具权威性。近年来类似的事件发生了许多,我们政府在处理机制上好像没学到多少经验,基本上没形成一套办法,事件一出来还是手忙脚乱的。我认为这个研讨会最有意义的地方,就是捋清楚一下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时候,要有一个规范和思路,能够有所遵循。

关于这个话题,研究成果还非常少。根据主办方的检索,也就是史老师和王博士等少量的人专题研究了这个领域,这方面的相关资料只有一些零星所见,非常少。我认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相互融合,借鉴香港模式也就是英美法系的模式,也就是设立死因裁判法庭,相对而言更科学、更权威和更公正。但我们国家在借鉴西方制度的时候,学者建议稿往往写得都不错,而立法部门过于保守,专家建议的一些不错的规范都被删掉了,最后形成立法的,仅仅是在现有制度基础上稍往前迈进一小步。也就是说,目前要想迈出多大的步子不现实,现有的公安主导的模式还是要给予充分尊重的,当然学界和实务部门可以加紧研究,将来向死因裁判庭方向迈进,应该是趋势。

我认同史老师的观点,死因鉴定虽然是非常关键的环节,但如果不和现场勘查等环节结合起来,最后得出的结果会有问题。严格地说,鉴定结果只能回答专业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有些法律上的问题,恐怕还要回到司法程序来解决。我个人认为,已经认定死亡结果涉及到刑事犯罪,后续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不会有任何争议。如果排查以后,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排除他杀,才可能引发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是说,凡是公安机关认定非正常死亡的,被害人家属的参与度如何把握没有规范,家属一方第一时间想知道自己的孩子或其他亲属怎么死的,急于想看监控,而公安机关还在排查之中,这期间是需要保密的,不能对社会公开,也不宜让家属看。家属不理解,将一大堆疑问公布到网上,社会舆论一起来,才让家属看监控,基本上是这个样子。我在河北保定代理的两起案件,都是靠公众的力量才让家属看监控的。这块在制度上缺乏被害人参与机制,如果让被害人的家属直接参与进来,有些案件的保密可能真成问题。我个人认为,这时可引进第三方,比如让家属特别信赖的律师参与进来,由于律师有保密意识和职业伦理约束,即使看到监控某些具体内容和细节,也不会向家属和盘托出,总括性地向家属反馈,可以消除和平息家属一些纠结。

当然,鉴定肯定是非常核心的环节,去年我在开封成功办理了一起无罪辩护案件,同胡志强老师联手,最后经过了四年五审,终于推翻了鉴定意见,成功赢得了诉讼。办这个案件时我们发现,河南省公检法司联合出台了一个内部规定,如果对公安机关的鉴定不服,必须由上级公安进行重新鉴定,也就是鉴定不出公安系统,这个问题不小。我认为,公安系统出具鉴定意见,若各方都认可,作为定案依据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就应该由社会鉴定机构来重新鉴定,这样才更中立。所以,侦鉴分离这个问题确实非常关键,先把这个建立起来也许稍简单一点,胡志强老师建议成立不提供收费服务的法医局,值得赞同。由法医局来做死因鉴定,比公安机关自侦自鉴要独立些中立些,鉴定程序也更规范一些,再吸收一些专家辅助人进来,作出的结论就比较让人信服。

雷洋事件,人大校友在将事件推到舆论制高点上起了很大作用。这起案件涉及公安人员可能存在暴力执法的问题,所以由公安机关自己鉴定肯定不合适,最后创造了由被害人方自己选鉴定机构的先例;被害人还有权挑一个专家辅助人代表家属在场见证,当时雷洋家属委托的是公安大学法医学教授张惠芹老师见证的;等到鉴定报告披露出来后,还有北京市检察院法医室的王居生主任法医师通过媒体对专家报告做全面解释。这三点处理方式很有借鉴价值,被害人的参与感特别强,值得固定下来。毕竟被害人家属是最关心事件处理结果的,如果在程序上他们的参与度很低的话,对事件的处理一定不利。

法医的鉴定必须有家属一方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进来,可避免一些问题。有时有专业人士监督,还出问题呢。20多年前我还是一名军医的时候,我也以专家证人的形式参加过一起法医鉴定。一个21岁的城里男孩跟一个18岁进城打工的女孩谈恋爱,最后女孩怀孕了。男孩不想负责任,就让这个女孩儿把胎打掉,这个女孩想嫁给他,就是不打掉这个胎儿。男孩便多次使劲打她的下腹部,认为这样能把胎儿打掉下来了。打过后两个人一块到妇产科检查的时候,妇产科医生也不负责任,一边检查一边同人聊天,认为体检一般都是正常结果,就在报告上写了“胎儿在宫内,胎动活跃,一切正常”。男孩儿认为打了半天白打了,回去路上又一顿猛揍,这次打了之后,女孩的下腹部出现剧烈疼痛,男医院看,就到附近的一家个体诊所就诊。因为还有呕吐症状,医生草率地诊断为食物中毒,输了大量庆大霉素,7个小时后那个女孩死在诊所,而且由于男孩的舅舅是当地司法局的领导,鉴定做得稀里糊涂。我代表死者家属参与尸检过程,法医根本不按规范操作,直接将腹腔打开,一肚子血,一个成型的胎儿浮在血上面,法医就不往下检验了,说结论已经很清楚——子宫破裂,胎儿溢入腹腔,失血性休克性死亡。我对法医说,你继续往下检查一下,看看子宫在何处破裂,破裂的口子规则不规则?破裂尺寸有多大?但得到的回复是,他们认为结论已经很清楚,不需要再往下检验,就把腹腔关起来了。回去以后,我跟家属客观反映了这个情况,这个事件不但没有平息下来,反而死者家属拉了两车人过去到男孩家里闹事,因为那个男孩确实严重暴打过女孩。后来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由省公安厅法医、市法医还有基层法医,三级法医共同参与尸检。最后的结果是,子宫完好无损,是输卵管宫外孕,如此怀孕到2-3个月时候一定会破裂,如果抢救及时,是不会死人的。这个结果反而救了那男孩,因为女孩死于医疗事故,两家医疗机构都有责任,而不是被打身亡。最后刑事这块给排除后,个体诊所、医院、那个男子家里各赔了10万元。

这个事件说明,鉴定虽是很科学的一项工作,可如果有法外的因素干扰,可能就是按领导意图去做结论。所以,这个环节一定要有家属的参与程序,家属不懂没关系,可委托医学专家参与。我认为,现在由公安机关来主导排查没有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继续侦查,不属于刑事案件的时候,法医这块的鉴定,可以交中立的法医局进行。公安机关做出的结论,如果死者家属不服,就可以由家属一方起诉到诸如死因裁判庭,做出一个权威结论。归结一下我的观点,非正常死亡仍可由公安机关牵头调查,但要把鉴定这块单独拿出来,由社会鉴定机构来承担,最好设立纯公益的法医局,实现侦鉴分离;将来条件成熟时,再在法院系统设立死因裁判法庭。

李轩:刘昌松律师对受害人的权利保障有独特的见解,另外对我们的鉴定体制如何保持独立性、公正性,不受权力和法官因素的干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所有的观点我99.9%都是同意,唯有关于雷洋案的评价我要保留意见,雷洋案最终是否平息了,以及平息的原因是否是因为鉴定结论非常客观公正还存在争议。我了解到,雷洋案有更多的因素需要考虑,包括赔偿因素。我们特别强调,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的价值,但是个案中会有更复杂的情况体现。

(责任编辑:罗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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