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律师说医疗医疗告知的构成要件与有效法


案情简介

年2月3日,王某某体检时发现肝右后叶团块影(肝Ca?),2月23日以“肝占位:肝Ca?”医院处住院治疗,2月28日下午13:05-16:00行肝右后叶切除术,患者术后夜间出现血压下降、引流管引流增多等表现,医院予以止血、补液、输液等对症治疗效果不明显,3月1日6:40医院对患者行剖腹探查及上腺创面缝扎止血术(术中见右侧肾上腺创面点状活动出血),15:55患者突然出现腹腔引流量增多伴血压下降,医院进行对症治疗及积极抢救无效,患者于3月1日17:10死亡,死亡诊断为:肝右后叶肿瘤、失血性休克。年3月7日,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通过某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某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验并分析死亡原因,年4月13日该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某系罹患肝细胞肝癌、肝硬化等疾病基础上(影响凝血功能)肝右后叶切除术后并发切面出血、腹腔出血终至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司法鉴定

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年7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分析意见如下:依据现有委托方的送检资料,医院对患者王某某的肝癌的诊断明确,具有手术适应征,手术过程符合一般诊疗常规。患者死于失血性休克明确,术后出血是手术并发症,但是医方在患者第一次手术后出现引流量增多、血压下降等症状,采取保守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二次手术存在一定的过错;医院对患者术后出血严重程度观察处理及评估上存在不足,在患者病情变化告知及沟通方面,医方向患方交待、说明、记录也存在欠缺。医院的上述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患者肝癌诊断明确,病灶大,与肾上腺及肝静脉等血管粘连严重,并且存在肝静脉癌栓,患者最终死亡与原发病也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原发病共同参与导致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两因素在患者死亡后果发生中主次作用难以区分,建议医方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为同等因素较为合适。

一审法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分析,医院在患者第一次手术后出现引流量增多、血压下降等症状,采取保守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二次手术存在一定的过错;医院对患者术后出血严重程度观察处理及评估上存在不足,在患者病情变化告知及沟通方面,医方向患方交待、说明、记录也存在欠缺,医院的上述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病灶大,与肾上腺及肝静脉等血管粘连严重,并且存在肝静脉癌栓等因素,医院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故酌定医院对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医院赔偿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各种费用合计.10元。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案例,医疗告知是法律对患者就医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障,是患方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义务。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民营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只要有医疗行为就需要医疗告知。不同的医疗行为,告知的形式不同,法律要求也不同。本案中,医疗机构因违反了告知义务,承担了高额的赔偿。那么告知义务具体是什么,又该如何告知,笔者与大家一起作如下分析:

01

如何判断是否违反医疗告知义务,构成要件是什么?

笔者根据侵权法法理认为,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本质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某种程度上的损害,医疗行为作为一种高风险活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实性,且具有对患者身体的侵袭性,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进行告知。笔者认为医疗告知的侵权要件分为四个要件;一是具有违法行为;二是具有损害事实;三是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存在医疗过错。只要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一旦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

常见的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一)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未造成患者实质损害。这是违反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造成自我决定权损害,但未造成人身实质性损害时的责任。即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充分说明其病情,未对患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的医疗损害责任,造成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的损害。这种医疗损害责任违反的是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没有善尽对患者所负的说明义务、建议义务等积极提供医疗资讯义务的过失,侵害患者知情权的侵权行为。由此可见,对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但未造成患者实质性人身损害的情况,日本司法实务中对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持肯定态度。但在我国理论和实务中,是否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赔偿责任的问题,仍具有较大争议。(二)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又造成患者实质损害。这是违反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造成患者人身实质性损害时的责任。医疗机构质性损未尽说明义务,擅自进行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同时积极采取某用的医种医疗措施或者消极停止继续治疗,造成患者的人身实质性损害,应当承担人身责任违损害赔偿责任。

03

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告知效力的法律应对

1.完善医疗告知实施的指引医疗告知的履行是为了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尊重患者的人格,医院的实际情况,在医院制度层面明确医疗告知主体、告知对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告知程度,使医务人员医疗告知中有明确规则指引,从制度上强化告知义务,加强医务人员告知与说明的精准履行。2.明确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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