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不同观点刺死辱母者案正当防卫还是故意


北京治疗白癜风要多少钱 http://m.39.net/news/a_5214886.html
01

第一篇

刀刺辱母案:于欢不是被判重了,而是被判错了

邓学平律师

《南方周末》一篇题为《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的报道在网上引发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风暴。不论是各大网站的网友跟帖,还是各类网络民意投票,压倒多数的网民,都认为刺人者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允。

关于案情,《南方周末》有相应的报道。但为了谨慎起见,本文的分析将主要根据聊城中院的判决。根据该份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11人先后到源大工贸公司催要欠款,并在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人来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催要欠款,并对苏银霞、于欢二人有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欢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等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人捅伤,造成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造成两人重伤和一人轻伤。

如果仅仅根据上述寥寥数语概括的事实,那么一审法院在判决时认为“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进而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正当防卫就似乎顺理成章了。

然而,如果结合判决书中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就会发现正是因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极其严重的偏差,才直接导致后续的法律定性也跟着出现根本性错误。1其一

法院虽然认定了“月息10%”、“催要欠款”等事实,却忽略了苏银霞实际向赵荣荣还了多少钱,赵荣荣等人“催要欠款”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等至关重要的内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年时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即便年最高法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24%也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年息。本案中,月息10%换作年息高达%,远远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苏银霞本人的证词更是证明,她已经陆续归还赵荣荣.5万元,换算下来年息超过了24%。由此可见,赵荣荣所催要的是非法之债,根本不受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根据债的相对性,赵荣荣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根本无权向苏银霞讨债。赵荣荣纠集的11人到源大工贸公司讨债,即便没有后面的辱骂和殴打行为,也是从一开始就是完全违法的。这个大前提必须界定清楚,而不是像一审法院那样完全不予理会或评价。

2其二

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于欢二人极尽侮辱之能事,法院却仅以“有侮辱言行”轻描淡写带过。

刻意忽略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到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程度。

苏银霞、于欢以及在场的目击证人都能证明,杜志浩当着苏银霞的面露出生殖器、脱掉于欢的鞋子拿给苏银霞闻、当着母子二人的面播放黄色录像,还有长时间没有底线的各种辱骂。凡此种种挑战人伦底线的恶行,都是毫不掩饰的当众实施的。这些言行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当着自己面羞辱母亲,直接威胁到了人的生存本能,没有人能够容忍,制止并反击是唯一的选择。所谓“士可杀,不可辱”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3其三

而面对报警求助,面对多数人包围两个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警方“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的话,不足以让母子获得安全感。

因为报警求助的内容包含打人,警方出警后苏银霞也提到自己被打。私力救济也就因此有了正当性。

4其四

杜志浩等人非法限制于欢的人身自由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法院却简单的以“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一语带过。于欢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是从于欢被侵害的角度进行的事实描述,但如果从加害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角度进行描述,特别是对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的话,那么就涉及到了非法拘禁犯罪的问题了。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本案中存在的殴打、侮辱等情节,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依法需要从重处罚。

5其五

于欢本人处在持续的暴力围攻和精神羞辱之中,面临着持续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法院却认为于欢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前文所述,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且这种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并未终了,于欢当然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看不到这个前提是因为法院在事实认定的时候把那些至关重要的事实都过滤掉了。虽然杜志浩等人没有携带刀具等凶器,但不等于没有使用工具。在案证据显示,杜志浩等人使用了椅子、鞋子等物体对于欢及其母亲进行了袭击,这在暴力行凶的过程中毫无疑问属于使用工具。退一万步,即便没有使用工具,徒手照样可以行凶,使用工具绝非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综上分析,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不享有任何债权,根本没有权利向苏银霞催要任何欠款。

杜志浩等11人来到源大工贸公司非法限制苏银霞、于欢等人人身自由并对两人进行猥亵、侮辱和殴打的行为分别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欢面对持续的不法侵害,先是选择向公安机关求助。但警方到场就离开,于欢离开接待室被阻拦。在封闭空间内,于欢对未来会发生什么心理完全没底,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信心。在此特殊环境下,于欢别无选择,唯有防卫才有可能脱离危险。此时即便导致人员伤亡,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更何况,杜志浩医院治疗,现场第一时间没有采取急救措施。甚至医院后因为琐事跟人发生争吵。这说明杜志浩现场伤情并不致命,其最终死亡可能与救治不及时有关。存在外来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不能把杜志浩的死因完全归结到于欢的刀刺行为身上。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不是判重了,而是完完全全的判错了。于欢本案中具有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02

第二篇

“刺死辱母者”案,正当防卫很难成立

作者:君渡前政法一线工作人员

发生在山东的这起由高利贷引发的杀人案,再次提出了何为正当防卫的问题。人们惊讶于,一个人,在母亲和自己遭受了诸多令人发指的侮辱和折磨后,居然不能用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

是我们的法律有问题,还是现实出了什么问题?

事实是,从司法理论和实践看,正当防卫在现实中要获得司法的认可,本身就是件概率极低的事情。本案仅从新闻事实上分析,确实也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笔者虽然同意法院的定性,但是仍觉无期的量刑过重,这也是造成公众质疑的一大原因,暂且按下不表,单说正当防卫。

光看刑法的具体规定,其实无助于一般人理解,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都在这里: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一款),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才能成立,这为正当防卫的适用划出了条条框框:

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结合本案,有关键的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其一,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同时具有紧迫性。

现实中通过“讨债公司”使用威胁、恐吓、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讨债,是不合法的,涉嫌违法犯罪。

从新闻中看,讨债者的违法侵害行为是存在的。新闻中有大量细节交代,这也是令万千读者震惊的地方:杜志浩(死者)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杀人者母亲),“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杀人者)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那么是否就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了呢?不是的,还要看紧迫性问题。

这也正是该案判决否定了正当防卫的理由。为什么要


转载请注明:http://www.jiaolvz.com/skxl/8405.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