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怀疑分居妻子出轨,雇保镖上门殴打岳父被反


编辑:王晋鑫

排版:小荆

导语

年3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害人是身高一米八的职业保镖,犯罪嫌疑人是年过六旬患有心脏病的老人,二人体格之间悬殊如此巨大,老人究竟是如何做到的?这背后是否有别的隐情呢?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于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该案起源于一对夫妻的情感纠纷。沈某(老人朱某的女婿)怀疑分居的妻子朱女士与腾某强有染,经常给朱女士发送威胁短信,长期滋扰、威胁、殴打朱女士一家。年3月18日,沈某纠集长期雇佣的保镖王某等十余人前往岳父朱某家中,对朱女士和朱某实施殴打,致二人轻微伤。第二天,他又带人在朱某家门口及两辆轿车上喷涂侮辱性话语,造成财物损失2万余元。10天后,即案件发生当日,保镖王某再次来到朱某家,等着教训朱某。两人在小区楼道门口遇上,朱某遭受数下王某的挥拳重击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一刺,正好刺中王某左胸。之后,王某接着连踹两脚将朱某踹飞,自行离开现场。没多久,朱某便通过电话报警,提交了涉案刀具。次日,小区居民在绿化带内发现王某的尸体。经鉴定,王某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调查发现,沈某所纠集的王某等十余名均系职业保镖、健身教练或体院学生,多数为散打或者拳击运动员。而且,案发当日朱某被王某打断9根肋骨。

那么,该案中对于王某的死亡,朱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女婿沈某是否涉嫌犯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案件情况来看,朱某实施了用弹簧刀刺中王某左胸的危害行为,导致王某失血性休克死亡。但成立本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出于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则必须是过失的心理态度。朱某为了反抗或者指制王某的殴打,用刀刺向王某时明知可能会发生伤害的危害结果,并且放任对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对死亡结果显然内心是反对的。因此朱某的行为从形式上来看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信了解案件详情的人都会感到愤懑不平,遭受殴打的人却反成被告。为了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权利,履行法定义务,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促进社会的进步。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朱某一家长期遭受严重暴力威胁,当日被打断9根肋骨,其用刀刺王某属于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因此造成不法侵害人王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认定其无罪。

对于整起案件的引起者沈某,他雇佣王某等人唆使他们故意实施伤害朱某等人的行为,其与王某等人成立共同犯罪,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沈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爱情本是十分美好、令人憧憬的情感,但当参杂利益、偏离内心预想的方向时就容易成为两人的枷锁,甚至引起彼此间的互相伤害。在生活中,经常能看到热搜榜上出现某某杀妻案、家暴案等令人痛心的刑事案件。面对这样的情感纠纷,两人能和平解决最好了,但遇到比较偏执或者缺乏安全感的人时,不要一味忍让,要在最初遭受暴力或者威胁时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以专业刑事辩护和代理为主业,以精研涉刑非诉案件为特色,以高水平实证研究和学术交流为载体,重点加强对刑行交叉、刑民交叉等疑难实体性问题,以及刑辩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等程序性问题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以研促辩,以辩助研,研辩一体,共同打造一家专业领域有实力、学术研究有建树、家园建设有温度、社会责任有担当的高品味、共享型一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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