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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抢救和有效治疗,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伤残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山东省、烟台市相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年底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办公室(交警大队大门东侧),开展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最大限度服务,及时提供资金保障,为抢救赢得宝贵时间,根据《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大队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相关单位义务及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流程》,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受害人,在提出申请后,立即启动救助程序。到目前为止,已办理救助案件4起,共垫付救助基金.00元,最高单笔垫付金额.00元。
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根据《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按属地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形: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二、几种不能申请的情形:
(一)单方事故;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为受害方,且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以上的;
(三)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有可能被判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救助基金申请及偿还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可持招远交警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到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救助办公室办理。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经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的书面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拨付。
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超过10万元,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要首先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没有赔偿的,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将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案例链接
年12月4日07时53分,杨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文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货车前头保险杠右侧与顺向行驶的鹿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车损、鹿某某重伤。鹿某某因失血性休克、闭合性腹部损伤、小肠系膜挫裂伤、肠系膜血管断裂、小肠部分缺血、胸部损伤、创伤性湿肺、多发肋骨骨折、心脏瓣膜病、骨盆骨折、骶骨骨折、髋臼骨折、腰椎骨折、多发软组织伤等病情危重,医院医院重症监护室急救。但鹿某某家庭困难,无法支付高额的抢救费用,经事故交警介绍,向救助办提交申请救助基金。救助办立即启动救助程序,及时为鹿某某垫付了.00元抢救费用,为抢救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来源:招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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