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法判解
?主持人·白岫云
各位听众晚上好,今天我们开始第六讲:《交通肇事中的逃逸问题》。我们请来了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青年才俊邹兵建副教授为我们主讲,同时我们也请来了两位与谈人:一位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孙运梁教授,他也是北航法学院的刑事法中心主任;另一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研究人员王华伟博士后,他也是德国弗莱堡大学(德国马普刑事法研究所)的博士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主讲人和两位与谈人的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了博士学位,是同门师兄弟。现在我们有请邹兵建副教授为我们主讲交通肇事中的逃逸问题。
—主讲环节—?主讲人·邹兵建
尊敬的主持人白岫云老师,尊敬的与谈人孙运梁教授、王华伟博士后,各位学界和实务界的同仁,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很高兴通过在线讲座的形式,向大家汇报一下我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问题的一些粗浅理解。在这里,首先要感谢车浩教授和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春雨主任为我们青年刑法学者搭建的宝贵交流平台。很巧也很不巧,今天是。想到这个讲座可能会挤占大家购物的时间,我感到很不安。不过好在,我们这个是在线讲座,大家可以随时进出。如果你听到一半就退出去购物,那也没有关系,不用担心会被认定为“逃逸”。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的一类事故。在年—年的五年间,我国平均每年发生20万起交通事故,平均每年有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比重也很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在所有的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中,出现了“逃逸”一词的判决书占据45%左右。讨论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绕不开最高人民法院于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为《交通肇事解释》)。对于这个司法解释,学界有很多批评的声音。考虑到我们讲座的受众主要是司法实务界的同仁,我在这里不会太多地分析学界对这个司法解释的批评意见,而是以这个司法解释作为我们考虑问题的一个规范依据。也就是说,这场讲座要回答的问题是:在尊重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怎样处理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一、逃逸的分类
逃逸的基本含义是逃跑,它不一定与交通事故有关。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逃逸,我把它称为“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不仅会出现在刑法之中,而且也会出现在行政法之中。我把它们分别称为“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那么,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是什么关系呢?从外延的角度看,行政法逃逸与刑法逃逸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法逃逸,那么他也一定会构成行政法逃逸;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行政法逃逸,那么他不一定能构成刑法逃逸。从内涵的角度看,刑法逃逸的成立门槛要比行政法逃逸的成立门槛更高。从客观层面看,刑法逃逸以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而行政法逃逸没有这个要求;从主观层面看,刑法逃逸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而行政法逃逸故意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当然,我们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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