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i医快讯丨医生李建雪终审无罪历时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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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建雪曾是原医院妇产科医生。年元旦,产妇陈某某在李建雪值班期间死亡,该病例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共14人被处理。李建雪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调查。此后,她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又先后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和4次取保候审。年12月4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诉。年6月11日,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决李建雪无罪。

本案争议焦点

1、产妇陈某某死因、其是否患有子痫前期重度等基础疾病及其对分娩、产后出血的影响。

2、李建雪对陈某某的诊疗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正当履职。

裁判详情

二审法院在认真听取诉讼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查对大量有关诊疗规范著作、制度规定,咨询有关专业人士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了综合评判。

福州中院认为,李建雪不是死亡产妇的经管医师,不负有主动查看化验结果的义务,也无从将其作为重点巡视对象。在值班巡视病房的过程中,李建雪已在《待产、产程观察记录》上做了记载,且在陈某某产后出血后,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并配合进行抢救,已履行了职责。

一审判决中关于“李建雪不负责任而导致对病情认识不足、诊断错误,没有采取预防产后出血措施等一系列后果承担医疗责任”的评判认定存在错误,且对于她作为下级医师因参与诊治而应与上级医师共同承担诊疗责任的意见缺乏依据。此外,从陈某某的化验结果来看,并不能预先推断出产后存在出血的可能性,且李建雪在陈某某产后出血发生后的诊疗符合常规。

福州中院认为,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子痫前期重度的诊断、出血量和补液量的评估、产后出血原因等方面存在问题,相关部分认定意见不予采信,“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则将医方责任等同于李建雪个人责任,缺乏依据。”与此同时,针对产妇的死亡原因,此前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为“产后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对此,福州中院认为,该结果是基于病征作出的推断,未经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亦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李建雪对产妇陈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因此,福州中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李建雪无罪。

结语

尽管,迟到的这份正义,无法改写过去的悲惨结局;但是,它的到来却有着里程碑一样的意义,让中国医疗界和法律界再次警醒:司法挟正义,公权需谨慎,“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之间亟需划出界限。

i医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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