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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五莲人马某甲致一死一重伤的作案细节被曝光...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部分)
被告人马某甲,女,年出生于山东省五莲县。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在16岁左右时因故出现精神异常,后曾经入院治疗,但病情一直未完全缓解。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家中,因对母亲孙某某让其服药一事心生不满,遂从西屋厨房內里拿出一把剔骨刀来到东屋,先朝在炕上的儿子宋某某(男,7岁)颈部捅刺一刀,又朝在炕上的母亲孙某某颈部、头部等身体部位连续捅刺。被害人宋某某被捅后跑至相邻的外公家,找到外公马某乙,马某乙来到马某甲家,将正骑坐在孙某某身上朝孙廷俊捅刺的马某甲制止。被害人孙某某因被捅刺致右颈总动静脉断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被害人宋某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鉴定其气管被捅刺破裂构成重伤。被告人马某甲当日在自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其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剔骨刀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4.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5.光盘等视听资料;6.证人马某丙等人的证言;7.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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