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长沙一肝癌病人遇车祸去世,车主和保险公司


癌症病人遭遇车祸受伤,就医十几天后去世,究竟是病死还是撞死?死者家属与肇事车主、保险公司就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发生了争议,诉上法庭。

昨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起典型案例的审判情况,法院一审判决——

肇事车主对原告的损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年1月2日18:00分,陈平(化名)驾驶车辆沿长沙市新开铺路北家河路由南向北行驶,彭华(化名)由西向东横过马路,因陈平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致使发生人车相撞、彭华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医院并积极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同时到保险公司报了案。

陈平以为事故不大,车辆买了交强险和30万的三责险,根据伤者的情况应该怎么赔都不会超保。但不久意外消息传来,彭华在事故后12天突然死亡。

彭华现年才54岁,交通事故又没伤及她的要害部位为何突然死亡呢?根据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彭华符合肝脏病变(肝癌、肝硬化)并发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引起食管、胃肠大量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之后,彭华家人多次找到陈平,要求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对彭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陈平跟某保险公司沟通,但保险公司认为,彭华的死亡原因是肝脏病变引发的自身综合疾病导致休克死亡,交通事故所致的外伤不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或直接原因,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该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要赔的话最多按照10%的责任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彭华的家属将陈平和保险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是否扣减受害者本身责任部分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和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死者彭华的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彭华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致死存在一定的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天心区法院一审对保险公司要求计算损伤参与度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判定——

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彭华家属42万,

陈平在保险赔偿限额外赔偿31万。

两被告合计判赔73万元。

对于本案判决,天心区人民法院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荣宝英案”裁判意见。该意见认为: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本次事故中陈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华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与陈平相关,不能因为彭华个人体质问题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天心法院法官雷金菊解释,在计算民事赔偿的时候不应当考虑受害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损伤参与度问题。陈平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已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之中。

损伤参与度

什么是损伤参与度?百度百科定义“损伤参与度”是指外界损伤与实际发生后果的因果关系,体现了外界侵权行为与受害者伤亡结果的比例关系。以交通事故为例:如经鉴定伤者构成十级伤残且参与度为80%,就表示伤者的十级伤残有80%是由交通事故导致的。

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之所以强调损伤参与度,就是希望在计算民事赔偿的时候也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赔偿金额。

来源丨长沙晚报

编辑丨刘树源

值班主任丨黄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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