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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鲁刑终28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阳,女,汉族,年4月26日出生,在校大学生,家庭住址山东省莘县。系被害人桂某1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晨,女,汉族,年12月17日出生,高中生,住山东省莘县。系被害人桂某1次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智恒,男,汉族,年9月27日出生,初中生,住山东省莘县。系被害人桂某1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桂晨、桂智恒的法定代理人王小平,女,汉族,年10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山东省莘县。系被害人桂某1之妻,桂晨、桂智恒之母。

原审被告人孟军(又名孟建强、三强),男,汉族,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初中文化,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地莘县,租住莘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莘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克成,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阳、桂晨、桂智恒、王小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鲁15刑初30号刑事附带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阳、桂晨、桂智恒、王小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及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年2月18日中午,被告人孟军与桂某1的妻子王小平因为停车发生吵骂,王小平拍下孟军的照片将此事告诉桂某1,桂某1将孟军的照片配上文字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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