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云大伤医事件昨宣判被告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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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14时,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仁军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仁军,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公诉结果

被判有期徒刑14年

年9月15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被害人秦某某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6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仁军在医院1号住院楼2楼急诊室护士站内,持菜刀对被害人秦某某头部实施砍击。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此次伤情达到重伤二级。被告人张仁军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张仁军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仁军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立霞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张仁军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严惩处,判令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张仁军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由于被告人张仁军没有聘请辩护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通过昆明市五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张仁军指定了辩护人,并安排辩护人提前阅卷。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依法传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通知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人。

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说明。至当日11时10分许,庭审结束。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判决。

12月2日下午2时,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仁军,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张仁军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人民币,.0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宣判后,被告人张仁军当庭表示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某表示是否上诉,待考虑后决定。

换个角度看案件

No.1凶手是谁?

凶手张仁军。庭审之后,他的身份也被曝光:出生于年,贵州省威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惯犯。

他此前至少犯过两次罪,且一次比一次重。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刑十个月;年因抢劫罪被刑十年。

医院里行凶砍人,而这次要面临更重的惩罚,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最终经过半年起诉审理,就在今天,张仁军的确以故意杀人罪被刑,刑期14年,另附带14万元的民事赔偿。

而那名被砍的女护士,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事后伤情鉴定为二级重伤。

庭审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医疗系统代表一百余人旁听,可见此案影响之大。

No.2为什么不是故意伤人罪?

为什么没有致死,也要按故意杀人罪论处,而非故意伤人罪?

刑法的解释是: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

再来看凶手的犯罪程度,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被定为故意杀人罪。

首先,凶器:菜刀。

一个大白天拿着菜刀在公共场所朝别人头上猛砍一通的人,会是仅仅为了打伤一个人吗?

其次,女护士的伤残鉴定:重伤二级。

什么概念呢,简单来说就是失去了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同一级别的伤残还有,完全失语、失明、四肢瘫痪等,网友可以想象这是一种多么重的伤残了。

再次,还是凶手还是个惯犯。

这明显是要人命的节奏。

No.3有精神病为什么仍需负全部法律责任呢?

凡是有果就有因,那张仁军的犯罪动机是什么?而且从历次惯犯看,行为一次比一次重。

严格说来解读君也不清楚张仁军为什么会实施此次罪行。

但从媒体曝光的资料来看,庭审上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张仁军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很绕的名字,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疾病呢?

书面语解释,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特征是高度攻击性,缺乏羞惭感,不能从经历中取得经验教训,行为受偶然动机驱使,社会适应不良等。

简单说来就是,精神不太正常,经常出现暴力行为等。有资料显示,这种病在发达国家为患病率高达4.3-9.4%。

只能说,社会越发达,医学上对人的行为分析越精确。比如,还有种病,名字甚至有点黑色幽默:表演型人格障碍。这种病的解释为,年龄多在25岁以下,以人格的过分感情化,以夸张言行吸引注意力及人格不成熟为主要特征,患病率为2.1%-3%。

既然凶手患有精神病,是不是犯罪就不用负责呢?

否,还有看具体情况。

《刑法》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张某进行精神鉴定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经过调查,张某有家族精神病史,他本人也有两次短期的精神病就诊经历:一次是在老家时被家人送到当地的精神病诊疗机构,另一次则是在第一次服刑期间,由官渡监狱方面送医。

鉴定人解释说,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是精神病学的诊断名称,通俗来说,与精神分裂、抑郁等精神类疾病相比,这种病的症状要轻一些。

“张某上一次发病至今已有十年,因此他的疾病与作案行为其实没有必然关联。综合来看,结合医学的要件和法学的要件来评判,张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是存在的,是具有刑事能力的,而且刑事能力的话是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为什么患有这样的精神疾病,张某仍需负全部法律责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仁军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应当负刑事责任。法院的依据是张仁军病情鉴定人的答复:鉴定人认为,张仁军作案时,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宣判后,被告人张仁军当庭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

事件回顾

光天化日暴力伤医

医院砍人案现场图片显示,女护士被砍,现场有大量血迹。女护士被砍,凶手是什么人?医院砍人案原因是什么?医疗纠纷?感情纠纷?神精病随机砍人?

6月7日中午12:30左右,医院发生一起砍人案,现场目击者表示,一不明身份医院一号楼二楼护士站,将一名年仅30岁的女护士砍倒在地,孩子只有4岁多。警方赶到后将凶手制服,被砍女护士受伤严重,情况危急。

医院急救医学部主任钱传云表示,自己12时40分接到消息,赶到现场时,被砍女护士已经处于严重休克状态,没有意识。经过大量输血,伤者才基本稳定血压后上了手术台,仍处于危重状态。

医院砍人案原因是什么?目前,警方正在调查。钱传云主任表示,院方特别不能理解,一名无辜的30岁女护士,孩子只有4岁多,在周末辛勤值班的情况下,与此人无仇无恨,却无缘无故被伤害。

经过初步诊断,医院砍人案伤者:重症颅脑外伤;右额颅骨外板刀伤性骨折;右手食指伸指肌腱、肌腱稍断裂;右手第四指指骨背侧不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伤情达到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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