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吵翻醉酒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退伍女兵反


人民数据(ID:peopledata)综合封面新闻、百度百科、央视新闻、最高人民法院

正当防卫再起争议,这一次事发于云南丽江永胜县。8月26日,封面新闻独家披露了“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子反杀”案。

据涉案双方所在地,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村支书王书记证实,唐雪是一名退伍女兵。据他了解,事发前,当事双方并无任何矛盾。

王书记表示,被害人李某湘也只有20来岁,与唐雪年龄差距不大。目前,当时双方家中都已经没有人在村里,“他们两家人,都是外出务工人员。唐雪是一名退伍军人。”

王书记说,时值春节,两人都回到了家中。在这件事发生以前,他本人没有听说双方有过什么矛盾。

拦车辱骂VS理论扭打

据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号)显示,唐雪出生于年3月,身份为务工人员,高中文化。案发前,居住在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下街村。

醉酒男名叫李某湘。

起诉书显示,从年2月8日23时到2月9日凌晨1时,唐雪与李某湘曾发生了五次“交锋”。

2月8日,春节,正月初四。

当晚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车至下街村李红家宅外村道上时,李某湘对车进行拦截,李某湘被同行人拉开。

起诉书称,李某湘此时属“酒醉后”。

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雪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

因没带钥匙,唐雪致电父亲唐加勇开门。电话中,唐雪将李某湘辱骂一事告知父亲。

唐加勇带唐雪,找李某湘理论。找到李某湘,三人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带回家。

李某湘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对先前事情道歉。

道歉后,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员拉回家。

持刀砸门VS带刀反击

时间来到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

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

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

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伤。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故意伤害VS正当防卫

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

起诉书显示,警方侦查终结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永胜检方受理后,报送丽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江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方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

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危险来临时什么样的尺度算作正当防卫

当你被侵犯时,如何合法的“抵抗”?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事实。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主观条件,具有正当防卫的意识。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进行的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是不是看不太懂,让我们先来举两个“栗子”来说明。

例一:

张三和李四发生争执扭打,张三跑回家躲避,李四手持木棍破门而入,在张三家对其进行殴打,张三哥哥多次制止无效(侵害继续),张三被打倒后身旁恰好有一把刀(随机性),于是他顺手砍伤了李四,张三哥哥见状夺下刀(伤害停止),李四受轻微伤(程度未超过限度),张三就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例二:

张三和李四在烧烤店发生争执,经他人劝解,张三离开,李四持刀追上张三,张三受伤,将李四踢倒在地(停止侵害),李四倒地不起。张三继续踢李四,将其打成轻微伤(程度未超过限度)。在此案中,张三“正当防卫”无罪,但因为李四被踢倒后,还继续被打成轻微伤,所以被判民事赔偿。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非常复杂,人在被侵害的过程中也很难做到冷静避险,全身而退,所以,你很可能“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例三:

水果小贩张三和李四发生争执李四殴打张三,张三拿起水果刀防御(没有主动袭击),李四未停止殴打,扑向张三时,被水果刀刺伤,张三立即拨打求救并报警,李四受重伤(程度超过限度),张三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认定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例四:

张三的火锅店多次失窃,于是他在店内蹲守,李四前来偷窃,但发现张三后跳窗逃走(侵犯财产的行为已停止),张三追赶李四,用擀面杖将李四打伤,张三被判拘役。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延伸阅读:

面对不法侵害,在极端的愤怒之下,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冷静、理性,并且能够严格恪守反击的限度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防卫限度,防卫限度的底线到底在哪里?在特定的场合下又如何做出准确判断和把握?

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6%”。

这份统计的结果,的确不容乐观。本来法律是支持公民自救、抗击犯罪的,但现实却是防卫者“动辄得咎”,正义难以彰显,不利于见义勇为社会风气的形成。

法律不是装饰的花瓶,而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利器。民众的呼声、正义的要求,是法律修缮的强大动力。

近年来,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立法,见义勇为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见义勇为解除了后顾之忧。

从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正当防卫受到公众舆论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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