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赵某,59岁,因“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左髋关节骨关节病,并行“左髋关节置换术”。术后1小时余,患者突然出现神志昏迷、呼之不应、血压下降(80/48mmHg)、四肢湿冷等症状。医院紧急予以补液、注射多巴胺、输血、给氧等抢救措施。患者神志逐渐恢复,但仍存在烦躁不安、呼吸困难等症状。医院遂将患者转入ICU病房继续治疗。
转入ICU病房后,患者病情反复,又出现呼之不应、烦躁不安、全身湿冷、大汗淋漓、全身紫绀、血压下降、心率增快等休克症状,同时出现急性左心衰、肺部感染等并发症。医院继续予以抢救,但效果不佳。后患者为求进一步治疗,医院。出院诊断为:1.左髋股骨头坏死骨关节病;2.右肾上腺瘤(切除术后);3.高血压病1级;4.左髋关节置换术后;5.左髋关节周围血肿?6.低容量休克;7.急性心内膜下心肌梗塞?
医院治疗,但因严重失血性休克,导致脑缺血缺氧时间过长,并发严重缺血缺氧性脑病,遗留严重不良后果。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患者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致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构成二级伤残;因左侧全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
分析意见
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患者病历资料,结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向法院提出几点意见:
1.髋关节置换术属于手术级别较高、风险较大的手术,术中和术后易合并大出血,处置存在难度。加之患者为老年女性,有高血压病史,心肺储备功能不足。医院术前讨论和病情预估不充分。
2.患者发生失血性休克后,医院对患者的病情严重性估计不足,在患者因休克、严重缺血缺氧致心脑肺等脏器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未能准确判断病情,未及早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未能积极改善病情。
3.医院对患者术后伤口出血的病情观察不仔细,联合抗凝治疗不够慎重。
综上所述,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发生休克、缺血缺氧性脑病而重度残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基本采纳我方意见,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40%。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医院向患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5万余元。
刘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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