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刑罚体系·主刑·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客观行为·故意杀人(g5)
刑事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故意伤害同居潜逃不正当男女关系重伤故意伤害数罪并罚自首减轻处罚主观恶性犯罪手段人身危险性死刑
刑法总则
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自首
明确死刑立即执行的概念,掌握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
死刑复核
年07月27日
叶绍生张建英肖丹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李X生
行为人在与被害人同居期间,将被害人杀害后出逃,其在潜逃期间又持刀将他人捅刺致重伤,在此情况下,应否对其判处死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X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审法院维持对被告人李X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行为人在与被害人同居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采取极端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又在潜逃期间破坏他人家庭,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持刀将第三人配偶捅刺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行为人故意伤害第三人配偶后投案自首,故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可减轻处罚。但行为人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且造成严重后果,人身危险性极大,故对其应当判处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一般仅适用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及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即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以体现罪刑相当原则。因此,在具体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的客观危害性,又要分析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结合实际案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主观恶性极其严重,或者导致客观后果极其危险的犯罪,法律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应当判处犯罪分子死刑。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与被害人系同居恋人关系,行为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使用菜刀砍击被害人多刀,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因琐事杀害被害人,主观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其手段极其残忍,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行为人在负案潜逃期间,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又持刀致第三人配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就故意伤害一事自首,虽对故意伤害罪可减轻处罚,但其故意杀人行为主观恶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数罪并罚后应当对其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裁定书刑事裁定书
1.对于哪些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哪些情况下应适用数罪并罚。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生,化名王X利,男,汉族,年3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静乐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静乐县XX镇XXX村。年2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生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年11月6日以()并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X生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年4月18日以()晋刑三终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X生与被害人张X甲(女,殁年23岁)系恋人,二人在山西省太原市XXX区XX村XX南x排x号经营洗衣店并在此同居。年4月8日6时许,李X生与张X甲因琐事在洗衣店内发生争执、扭打,李持菜刀砍击张六十余刀,致张左右颈总动脉断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作案工具菜刀,证人巩XX、张X乙、李XX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从菜刀上检出被害人张X甲血迹的dna鉴定意见、亲子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X生亦供认。足以认定。
另,被告人李X生杀害被害人张X甲后潜逃到山西省保德县,期间与被害人王XX(男,时年39岁)之妻张X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年1月22日18时许,李X生来到保德县XX镇XXX村王XX家中,与王发生争执、扭打。李X生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王XX腹部,致其重伤。同月30日,李X生就伤害王XX一事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目击证人王甲、王乙、张X丙等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X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李X生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持刀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在潜逃期间破坏他人家庭,持刀行凶致人重伤,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李X生故意伤害他人后投案自首,对其故意伤害犯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李X生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刑三终字第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X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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