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等到了杀医凶手被执行死刑了


来源:国家卫计委   

同年8月16日14时许,卢德坤医院三楼,趁刘某某在诊室为他人看病不备之机,拿出菜刀猛砍刘某某的头部、颈部等处。   

在旁边诊室接诊的医生伊某某(被害人,时年55岁)听到声响出来查看,卢德坤又持菜刀追砍伊某某头部、躯干等处数刀,医院保安人员控制。   

刘某某因被锐器砍劈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创口失血性休克死亡;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据最高法通报,该案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法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年1月10日,罪犯卢德坤被依法执行死刑。

报复医务人员未成年亲属典型

贺正平故意杀人案

判决结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回顾:

贺正平,男,年,务工。

年5月中旬,贺正平因患肺气肿等疾病到湖南省医院岳家桥镇卫生院住院治疗。   

其间,医院医院住院治疗,医生根据其病情认为不需要。随后,贺正平办理出院手续,自行到医院住院。   

因属跨区住院,贺正平无转诊证明,且未事先申报,其在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他认为,此系岳家桥镇卫生院未为其开具转诊证明所致,要求该卫生院补偿,被卫生院拒绝。   

贺正平欲搬走卫生院医生办公室电脑,被卫生院工作人员孔某出面制止。他以孔某的行为致其病情加重为由,在卫生院又住院数日,要求孔某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补偿。   

同年6月12日,卫生院院长徐某等与贺正平再次协商未果,贺正平决意杀人泄愤。次日5时30分许,贺正平携带事先购买的尖刀到卫生院附近蹲守,伺机杀害徐某或孔某。6时许,贺正平见孔某年仅10岁的儿子孔某某走出卫生院去上学,决定改变目标对孔某某下手。

贺正平即跟随孔某某上了公交车,持尖刀连续捅刺孔某某头颈部、胸部等处。孔某某用手臂护住头部大声呼救。公交车司机立即停车,夺下贺正平的尖刀并将其拖下车。   

贺正平的暴行,造成孔某某右上臂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裂创,构成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据最高法通报,该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贺正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已于年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

治疗效果未达预期报复医生典型

王兴臣故意杀人案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件回顾:

王兴臣,男,年出生,农民。

年5月,王兴臣因身体不适先后到黑医院、集贤人民康泰门诊部就诊。数日后,王兴臣仍感不适,医院医生刘某、集贤人民泰康门诊部医生张某某没有为其认真诊治,产生报复之念,购买铁锤、刀具伺机作案。

同年6月2日11时许,王兴臣持铁锤医院住宅楼门洞,趁刘某不备,持铁锤击打刘某头部三下,致刘某倒地后逃离现场。随后,王兴臣来到集贤人民康泰门诊部张某某办公室,持铁锤击打张某某头部,后逃离现场。

当日,王兴臣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黑龙江集贤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兴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王兴臣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年1月10日审判发生法律效力。

不满治疗方案,暴力伤医典型

向冰豪等故意伤害案

判决结果:向冰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等

案件回顾:

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向冰豪与他人发生纠纷,恼怒之下用手砸玻璃致手指受伤。当日2时许,曹某、刘林陪同向冰豪到重庆市石医院诊治。医生汪某某查看后告诉向冰豪伤口需要缝合,向冰豪要求仅包扎伤口,不同意缝合,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向冰豪、曹某、刘林遂上前殴打汪某某,向冰豪持跳刀捅刺汪某某背部,曹某持跳刀化刺汪某某面部,刘林用拳脚踢打汪某某,后三人逃离现场。

汪某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背部刺伤导致开放性血胸、胸腔贯通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据最高法通报,该案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处向冰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年12月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典型

宋全喜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等

案件回顾:

宋全喜的女儿宋某某自年1月6日起,先后在医院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31日再医院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同年4月1日17时许,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院急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主任汇报情况,该院副院长、医务科主任、办公室主任及时去病房了解情况,并与宋全喜等死者亲属见面,建议先将死者尸体放置在太平间,之后根据规定协商相关事宜。宋全喜等人不同意。该院立即将情况通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当日19时50分许,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副主任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告知宋全喜等人先将死者尸体妥善安置,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之后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被宋全喜等人拒绝。   

随后,宋全喜及其子被告人宋胖胖纠集亲属将死者尸体从病房推出,医院急诊大厅内,又带领亲属将租赁的冷冻棺搬放到急诊大厅,将尸体放入冷冻棺内并设置灵堂;宋全喜还将候诊座椅搬至冷冻棺旁摆放遗像、香案、祭品等物,造成急诊大厅秩序严重混乱。   

次日10时许,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主任再次与宋全喜等人调解,仍无果。下午,公安人医院医院劝解宋全喜等人,宋全喜等不听劝阻。20时许,宋全喜指使宋胖胖与其一起将死者尸体从冷冻棺内抱出放在急诊大厅分诊台上,后又将尸体抱回冷冻棺内。同月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宋全喜、宋胖胖等人带离急诊大厅。   

据最高法通报,该案由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对被告人宋全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宋胖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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