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地方司法规范江苏检察院故意杀人案件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试行)

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公正、慎重地办理故意杀人案件,规范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确保故意杀人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办理故意杀人案件的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办理故意杀人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 故意杀人案件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二)犯罪嫌疑人身份;

(三)被害人的身份;

(四)被害人死亡结果、死亡原因;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案件起因等;

(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故意,实施犯罪动机和目的;

(七)共同故意杀人的,犯意提起、预谋过程、犯罪分工、配合,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八)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

(九)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依法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十)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等影响量刑的情节;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条 办理故意杀人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四条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故意杀人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第二章 发案和立案

第五条 证明案发和立案情况,一般应有以下证据材料:

(一)《受案登记表》;

(二)《接处警登记表》;

(三)报案人、检举人、控告人、扭送人、投案人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四)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材料;

(五)证明案件来源的其他材料;

(六)《立案决定书》等。

第六条 上述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案人、检举人、控告人、扭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报案时间;

(二)报案人、检举人、控告人、扭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相互关系;

(三)报案人、检举人、控告人、扭送人发现案件的过程及所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信息、作案过程、案发现场情况;

(四)接处警方式;

(五)决定立案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审批情况。

第七条 因犯罪嫌疑人投案而案发的,一般还应有以下证据材料:

(一)电话录音、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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