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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3月版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含义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借鉴法国的医疗科学过错的概念所进行的分类。由于医疗科学过错的概念不符合我国法律概念设定的习惯,也并非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这类责任都是由于违反医学科学原理所致。因此,国内有一个更为中性的概念,叫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比较容易被大家所接受,更能够概括这种医疗损害责任所包含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高度注意义务的基本特征。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这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即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疏忽和懈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而应当承

担的侵权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杨立新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

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法律特征

(1)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以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以具备医疗过失为构成前提,以此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相区别。

在这一点上,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相同的,没有医疗过失,就不存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此,如果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就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这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最佳抗辩事由。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过失是医疗技术过失

医疗技术过失,就是法国法所说的医疗科学过错。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构成中所要具备的过失,是医疗技术过失,而不是医疗伦理过失,并且以此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相区别。医疗技术过失是以当时的医疗水平所确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所应当承担的高度注意义务为标准,是违反医学科学上或者技术上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的疏忽或者懈怠,因此与医疗伦理过失不同。

(3)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方式主要是原告证明

医疗技术过失与医疗伦理过失的认定方式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不是采取推定的方

式,基本上是采取原告证明的方式。受害患者一方不仅要证明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要件的成立,还必须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受害患者一方已经证明到一定程度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

(4)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只包括人身损害事实

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构成中,损害事实只包括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不包括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只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受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的损害,才能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而医疗伦理过失不仅可以造成人身损害,还可以造成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等权利的损害。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杨立新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

4.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类型

(1)诊断过失损害责任

诊断过失损害责任是常见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最典型的诊断过失就是误诊。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诊断过失损害责任的判断是非常谨慎的。一般认为,只有当根本未进行一些基本的诊断程序或者在进一步的治疗过程中,未对初始的诊断发现并加以审查时,才能构成误诊,并导致赔偿责任。可以借鉴的是法国最高法院的做法,即只有当误诊是源于对当前医学知识的过失不知时,误诊才表现为过错。因此,判断误诊的标准是,一个理性的医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才可以被认定为误诊,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确定这样的标准,即一个理性的医师在疾病诊断中,作出了不符合医疗时的医疗水平的对患者疾病的错误判断,而如果是一个理性的医师是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就是诊断过失。

(2)治疗过失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治疗中,未遵守医疗规范、规章、规程,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实施错误的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即为医疗过失损害责任。例如,在脊椎穿刺行为中,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只有当这种方式没有必要或者在施行过程中有错误,并且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时,才能认定为治疗过失,构成治疗过失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治疗过失损害责任须经证明。但是,在涂改、销毁、隐匿或者拒不提供病历以及其他医疗资料时,则可以推定为医疗过失。这是因为,病历是患者及其治疗的基本医疗档案材料,医院建立、管理、保存的,患者自己无法掌控,医院必须以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妥善保管。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病历,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医疗机构应当保持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涂改、销毁和隐匿。因医疗机构涂改、销毁或隐匿病历造成他人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护理过失损害责任

医护人员在护理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例如,护士A将肌肉松弛剂放置在儿科病房的冰箱中,标注的标志不明显。护士B误将该针剂当成肝炎疫苗,给数个婴儿注射,造成一死数伤的后果,就是典型的护理过失,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4)感染传染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治病救人的高尚职责,在医疗机构内部,必须管控感染,防止感染、传染。如果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未善尽高度注意义务,出现院内感染或者传染,造成患者感染新的疾病损害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医疗过失损害责任。(5)孕检生产损害责任

在妇产科医疗机构中,由于孕检中未能检出胎儿畸形,请求“错误出生”医疗损害责任不断出现。这种医疗技术损医院中,对胎儿状况的检查存在医疗疏忽或者懈怠,应当发现的胎儿畸形而未发现,使胎儿出生后才发现畸形造成损害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在产妇生产过程中,迟延进行剖腹产,孕妇已经破水却未催胎,以至于生产迟延12小时以上,妇科医生将超重胎儿的生产交由无经验的助理医生处理等,都属于生产过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前者为孕检损害责任,后者为生产损害责任。

民法院出版社年版

5.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就公开、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础。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这是对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客观要求,医疗事故争议是由于医疗行为而产生的,医学具有自身的科学体系与理论,对待科学必须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与认识。而客观、公正的基础就在于实事求是。只有将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搞清,才能准确定性,正确区分医疗过错与医疗过失、区分医务人员的责任与药物及医疗器械质量责任、区分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杜绝或者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我们做好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否则,也就无从谈起公开、公平、公正。

此外,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及时,是指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解决医患双方的争议。便民,主要是体现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时,本条例规定,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如果不属于其受理的,由其按规定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

——摘自《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李国光、高圣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年5月第1版

◎医疗事故以存在医疗过失为前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以“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为前提。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或已经预见其行为会引发某种不良结果的可能(应该预见而没能预见是疏忽大意,已经预见但没能避免是过于自信)。因此,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是否已经预见,是判定医疗过失的关键。我们主张,应依“客观说”的原则来确定医务人员的业务认识能力,但这里显然不是以“社会普通人员的通常认识能力”为标准,而是依照技术职称评定标准、临床医学发展水平、医院级别,确定一个客观标准,以此来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1.医疗过失的体现

医疗机构的过失主要表现在:

(1)医疗机构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2)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3)缺乏

基本医疗护理条件;(4)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

医务人员的过失主要表现在:(1)误诊。误诊可能因疏忽大意导致,也可因过于自信导致,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也是导致误诊的因素。但是,由于医务工作与患者生命健康密切相关,以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来确定过失是不适当的,因而上述情况下的误诊均应认定为有过失。(2)不负责任,违反规程;(3)对病史采集、患者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4)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5)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6)擅自做无指征有禁忌的手术和检查等。

2.错用药物中的医疗过失

查对制度对用药的规定最为严格。主要内容有:(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

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或门诊号。(2)执行医嘱要进行“三查七对一注意”。三查是在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是指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一注意是要注意用药后反应。(3)清点药品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瓶口有无松动、裂缝;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5)为抢救患者执行口头医嘱时,要反复询问,核对后再执行;每日处理完当日医嘱后,应立即进行核对;每日须将全部医嘱进行大核对一遍。因违反查对制度而错用药物的医疗过失较为常见,可表现为下列几种形式:(1)查对医嘱失误,如医嘱是用庆大霉素而误用为青霉素。(2)查对用药患者失误,错将给甲床患者的药物使用到乙床患者身上。(3)错用给药剂量,将大剂型药物错看成小剂型、将包装雷同的不同药物混淆或换算含量时计算错误,导致超量用药。(4)没有认真查对有效期,误将过期变质药物错用,造成危害。(5)清点药品未查对标签,造成标签模糊不清、标签与内容不符而盲目用药;等等。如某卫生院值班医生,收治了一名大叶性肺炎的患者,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第一瓶液体滴完,患者家属找医生接下一瓶液体。医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菌素准备继续给患者用的液体,换好输液针,继续给患者滴注。大约十分钟后,患者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患者了。如果值班医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3.错治患者中的医疗过失

查对制度规定,对患者进行治疗时要认真核查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病历号等项目。如果不认真执行这一制度,有可能将本该给甲患者实施的治疗,错误地施用到乙患者身上,造成医疗过失。例如,某医院小儿外科,在一天安排两个小患儿同时手术,其中甲孩患有胸部肿瘤,乙孩患得是腹股沟疝。在接病孩去手术室时,护士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图方便,将两个病孩一头一个放在同一辆车上推到手术室。此间,护士没有遵守查对制度,看也没看,就将手中的两本病历分别放到两个病孩头旁。到手术室以后,麻醉师也没有按制度要求查对病孩情况,仅依据已被护士搞错的病历,将两个病孩分别错误地安排在相应的手术台上开始麻醉。结果开腹的医生找不到疝囊,开胸的医生没发现病灶,两个台一交换情况,才发现是错治了患者。

4.错误输血中的医疗过失

查对制度规定,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输血大多数用于外伤急诊或手术当中,经常在情况紧迫时执行,忙中易混,输错血型的病例时有发生。加之医护人员忙于手术或抢救,大多疏于观察,往往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

5.错报病情中的医疗过失

除临床科室违反查对制度可能导致医疗过失外,随着辅助检查越来越广泛地应用,

非临床科室如果违反查对制度,也将对医疗的后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有些诊断和治疗方案的确立需要依赖辅助检查,如果报告单有错误,可以直接导致下一步的诊疗失误,给患者造成危害。例如,某医院放射科技师给一头部枪伤患者拍摄头颅片时,由于精神不集中,错误地将标志铅字“右”放在了左侧,拍片后又没有写明照片条件,医生在写报告时也没有进行查对,报告为:“右侧颅内发现金属异物”。结果,脑外科按此报告在头颅右侧开颅探查,没有找到异物,使患者增加了不必要的痛苦和损伤,造成了医疗过失。

6.擅离职守中的医疗过失

医生的值班制度规定,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根据病床的多少和科室的大小,

安排值班医生;并根据本科情况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高年住院医担任二线值班;值班医生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如有事必须离开时,应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诊视。护士的值班制度规定:值班人员应遵照护士长的安排,严格执行本班职责,遵照医嘱对患者进行护理。药房、检验、放射、血库等科室,应根据情况设立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医疗实践中如果不认真执行值班制度,擅离职守,一旦患者出现突发情况或危重患者病情恶化,就可能因找不到医生护士而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7.交接班草率中的医疗过失

医院交接班制度规定,值班医生每日在接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接班时,巡视病室,了解危重患者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各科室在下班前应将危重患者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本,并做好交班工作;每日晨交班会,值班医生将患者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经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护士的交接班制度规定:病房建立日夜交班本,交班人必须将患者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病危人数,新患者的诊断、病情、治疗、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危重患者的病情及护理有关事项,特殊患者的心理状态,各种检查、标本采集情况记入交班本;准时交接班,认真倾听交班意见,详细阅读交班本,了解患者动态,并要巡视重点患者做床前交接班。做好交接班工作,可以保证医疗护理工作连续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特殊情况。如果违反交接班制度,可能对危重或特殊患者疏于管理,导致医疗过失。例如,医院新生儿病房,为保暖而将一新生儿暂放在暖气旁,护士没有将这一情况记入交班本,交接班时也极其简单,问:“有事吗?”答:“没有事。”就算交接完毕。由于没有巡视病房做床前交接,交班护士忘了暖气旁还放着一个新生儿,

接班护士也没有逐一检查患者,哪个哭闹就去处理一下。结果直到再次交接班才发现了暖气旁的新生儿,此时患儿已被烘干死亡。这起事故就是交接班草率造成的恶果。

8.当班失职中的医疗过失

医院值班制度规定,值班医生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值班医生对危重患者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当班医生独立担当着本病区的医疗工作,应严密观察患者,及时处理情况,对当班时来诊的患者做好接诊工作,否则就可能因发现和处理情况不及时而造成医疗过失。例如,某患儿因腹股沟斜疝嵌顿而来诊,入院后手法复位成功,住院择期手术。第九天夜里再次嵌顿,护理人员向值班医生作了报告,值班医生查看了患者,给予手法复位,但未成功,以后就没有采取其他措施而消极等待。另一名值班医生急诊手术回来后,了解了这一情况,也给患者进行手法复位,也没有成功,即嘱家属让病孩臀部抬高,未给其他处置,就去睡觉了。两医生都没有再观察患者情况,直至翌日上午手术,见已发生了肠坏死。后病孩因中毒休克而死亡。该案两个值班医生当班时发现情况未处理,在手法复位不成功的情况下,不是采取手术等积极的治疗措施,而是拖延等待,交给白班去处理,因此才导致了这起严重的医疗过失。

9.注射缺陷中的医疗过失

注射是护士的常规工作,许多治疗方案都要通过注射方式来实施和完成,注射是一项貌似简单却不容忽视的操作,如果不遵守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可能造成医疗过失,如常见的断针、注射部位感染和药液外漏造成组织坏死等。例如,某护士给患者肌注青霉素,吸取药液后,发现针头已弯,根部已生锈,当时没有引起重视,将针弄直后给患者注射。由于没有纠正患者自取的坐姿体位,致使进针角度偏斜,针头自根部折断。当时断针尚存外露部分,由于操作者惊惶失措,患者也躁动不安,取断针时提捏局部皮肤,结果断针没能取出,反而继续向肌肉内移动,最后经手术方才取出。本例护士没有遵守注射常规,针头旧损弯曲未予更换,注射体位、进针角度没掌握好,断针后也没能果断处理,因此造成了医疗过失。

10.内窥镜检查粗暴中的医疗过失

随着医学科技水平的提高,一些新的诊断方法不断应用于临床,内窥镜检查也正是如此。同其他诊疗操作一样,内窥镜检查在给患者带来准确、快捷地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同时,也因操作难度大、危险性高而带给患者一些损害隐患的弊端。因此,在进行内窥镜检查时,要求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如不得盲目给禁忌患者施术、不许简单粗暴操作、切忌盲目推送等,一旦疏忽了对规程的严格执行,就有可能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比较容易出现过失的内窥镜检查有支气管纤维内窥镜、上消化道纤维窥镜、结肠纤维内窥镜、纤维腹腔镜和乙状结肠镜等检查。例如,某医生给疑为结肠癌的患者进行乙状结肠镜检查,该项检查的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插入5厘米深后将闭孔器抽出,开亮灯光,再继续在观察下徐徐前进。”该医生没有按此要求进行操作,直接将结肠镜插入,至15厘米深后,方才抽出闭孔器,再观察时,见结肠镜已穿破肠管,进入腹腔。后不得不给患者进行了肠穿孔修补术。本例医生在镜检中不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简单从事,导致了医疗过失。

11.手术违章操作中的医疗过失

手术是外科治疗的主要及关键性措施,要做好手术,需要熟悉有关的基础医学和其他科学知识。手术基本操作的规则是做到准确、细致、轻巧和迅速。基本操作时,如切开、分离、显露、止血等,应尽可能减少组织创伤、失血或细菌感染等。例如止血,首先要看清出血点和出血性质,选用压迫、钳夹或阻断血管等方法控制出血,随后用结扎、缝合等确定性止血法。结扎血管时不应同时结扎其他大块组织。未看清出血点时勿可盲目地钳夹,以免造成严重的血管损伤。再如胸腹腔手术,操作规程要求手术前对器械、用品和敷料应认真计数,术中因意外情况突然增加用品数量也应计数清楚,术后应清点核对无误方可关闭胸腹腔。手术是一项严密而细致的工作,操作中更应该严格遵守规程,否则会出现严重的医疗过失。例如,某胆管癌患者出现了梗阻性黄疸,行剖腹探查术。术中需分离出胆总管,由于粘连肥厚,先用小纱球剥离未能奏效,后改用拇食指钝性剥离,不慎撕破了门静脉,造成大出血。因手指压迫不能控制,慌乱中忘记了操作规程,误施钳夹止血,因而造成门静脉完全离断。后不得不将门静脉与胃网膜右动脉吻合,致

患者出现急性肝功能衰竭,不治身死。本例手术医生,违背了手术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造成了医疗过失。

12.误诊中的医疗过失

误诊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其中包括:判断错误,即对疾病的判断错误;漏诊,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种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延误诊断,即在应当对疾病做出诊断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做出诊断。其中诊断错误包括:(1)完全误诊,即无病误认为有病。(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漏误诊断包括:(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对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颅脑损伤。(2)漏诊次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处损伤,对主要的做出诊断而漏诊了次要的,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诊断。(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有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发病及诊断治疗无关的疾病,如肺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及时诊断。(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种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同时患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8)遗漏病原诊断,肺炎、肝炎不作病原诊断。(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征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延误诊断包括:(1)急、危重患者延误诊断,即起病急骤,病情危急,预后凶险,要求医生分秒必争,迅速、准确、果断做出正确诊断和采取有效抢救措施,数分钟延误即可导致死亡。(2)一般疾病延误诊断,即疾病的典型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构成诊断依据需要一定时间,医生对患者的询问、检查、观察、思考、判断也必须有一定时间,应该在疾病的表现已构成诊断依据时及时做出诊断,并且不贻误治疗,要求对疾病在无法获得诊断依据前妄加臆断作出正确诊断是不现实的。常见的与误诊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包括以下情况:(1)急、危重患者诊断不明死亡;(2)急、危重患者误诊、误治发生严重后果;(3)疑难病、罕见病误诊;(4)疑难病长期反复多处、医院误诊,延误病情,发生严重后果;(5)常见病已具备诊断条件发生误诊、误治发生严重后果;(6)已具备诊断条件,延误诊断,贻误手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7)以主诉疾病就诊,遗漏非主诉重要疾病,发生严重后果;(8)以主诉疾病就诊,遗漏非主诉重要疾病,治疗过程中使漏诊疾病加重或发生严重后果;(9)不具备诊断条件误诊,如疾病早期构成诊断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都不具备,特殊检查才能确诊又无法实现特殊检查;(10)虽然误诊,但是未误治仍有严重后果。诊断是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诊断正确,才能实施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治疗措施,否则不仅不能达到治疗目的,甚至会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误诊是一种医疗过失,后果可轻可重,轻者延误治疗,重者导致患者残疾或死亡。值得注意的是,诊断错误并不一定都是误诊,由于各种疾病均具有复杂的发展过程,在典型的症状和体征还没有表现出来的时候,再高明的医生也难以确诊,只有疾病充分发展后,各种支持诊断的表现才逐渐明朗化,此时确立的正确诊断,并不能说明先前的不明诊断或错误诊断是误诊。判断误诊应从两个角度考虑:其一,医生在诊断过程中不负责任,如不认真采集

病史、不全面进行查体等。其二,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较低,对应该而且可以认识的疾病没有认识。

(1)责任性误诊

责任性误诊是指医生马虎从事、疏忽大意、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误诊。在临床工作中,各科均有各自的一套采集病史和检查检验程序,医生必须遵照执行,结合各病例的特点,认真完成诊断工作,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误诊。常见的责任性误诊错误有下列几种:采集病史草率,不详细询问病史,不重视患者或家属提供的情况;忽视其他医疗单位或其他科的资料,不重视陪送医务人员的意见;不认真分析病因,放弃关键性的检查项目;盲目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甚至不执行上级医生的指标;对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或会诊,擅自鲁莽行事。

(2)技术性误诊

技术性误诊是由于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低下造成的。医学各学科均有自身的一整套科学规律,各级医生必须达到技术水平的要求才能胜任医疗工作。否则,尽管医生使出浑身解数,也仍然不可避免误诊的发生。为了提高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各种考试制度和一系列专业教育的规定,并且在临床工作中,建立了查房、会诊、病例讨论等规章制度,努力减低技术性误诊的发生率。但是,个别医务人员仍然不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于某些疾病,基本医生应该达到的专业水平,依据当理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如果应该确诊而没有确诊或错诊,则属于误诊。

13.误治中的医疗过失

引起误治的原因很多。在手术治疗中出现误治的情况最为常见,如医生的责任心不强,术前没有认真准备,搞错手术部位;术中操作粗暴,损伤重要脏器和血管;术后不认真观察处理,未达到治疗效果等。内科出现误治的常见情况是用药原则方面出现错误,有时不仅没能治好病,反而使病情加重。此外,牙科、五官科、儿科、妇产科、理疗科等其他科室,也可能出现误治的情况。误治要以给患者带来不应有的损害,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因而误治肯定是属于医疗过失。无论哪科的误治,都是由责任或技术因素造成的,即误治有责任性和技术性两类。

(1)责任性误治

责任性误治是指医务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导致治疗部位错误、治疗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治疗失误。责任性误治通过医生的主观努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是根本不应有的,属于性质恶劣的医疗过失。例如,某医生为一肾结石患者做取石手术。术前没有认真准备,也没有仔细查看X线报告单,盲目地将患者送上手术台。医生凭着印象,切开了右侧肾盂,结果没有发现结石。于是问患者哪边有结石,患者不知道;又问助手,助手也记不清。只好重新查看病历和X线报告单,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左肾盂结石”的诊断。本例误治的原因,主要是手术医生术前缺乏准备,连结石在哪一侧这样基本的问题都没搞清楚就盲目手术,这是一种缺乏责任心的典型表现。

(2)技术性误治

临床的各项治疗都必须遵从医学科学规律,如果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低下,就会导致治疗原理不明和治疗操作错误等误治,给患者造成疾病未愈甚至加重的不良后果。例如,某医生给一患有男性乳腺发育症的患者进行药物治疗,由于该医生对这种治疗缺乏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又没有认真查阅和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于是错误地使用了与病情相反的药物——乙烯雌酚进行治疗。服药一个月以后,病情持续加重,患者思想负担增加,以为自己患了乳腺癌。后经专科医生会诊,才发现是医生用反了药物。男性乳腺发育症是由于体内雄激素水平低下,雌激素水平增高,刺激乳腺产生增生的结果。治疗时应使用雄激素,以对抗增高的雌激素。而本例医生使用的乙烯雌酚是雌激素类药物,正好与雄激素治疗原则相反,所以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摘自《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李国光、高圣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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