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网红殴打孕妇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能否罪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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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一名孕妇在微博上控诉,遭一名网红殴打致先兆早产。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事件迅速升温为网络热点。该孕妇微博称,事情发生在9月7日晚上,怀孕8个多月的孕妇杨女士和丈夫回家时,在公寓门口,一条没有牵绳的狗突然朝她身上猛扑,旁边的丈夫为了保护她,就用脚将狗推开。结果,狗主人就上前斥责,认为不应该踢她的狗。除了进行辱骂,甚至还撕扯孕妇头发,推孕妇的肚子。然而,狗主人的母亲在一旁目睹全程,不仅没有阻止女儿的攻击行为行径,反而在旁帮腔,甚至一起出手痛殴孕妇。所幸邻居和小区保安及时发现,阻止了双方进一步的冲突。该孕妇最后被紧急送医,并出现高风险早产征兆。法妞网友三人打一个人致轻伤会不会罪加一等?朱晓慧律师解答:三人打一个人致轻伤,不会罪加一等。根据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朱晓慧律师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所以如果行为人已经涉嫌犯罪,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还要负赔偿责任。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应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朱律师结语:网红协同母亲不停辱骂孕妇、撕扯孕妇头发,并狠推孕妇肚子的行为引起孕妇唿吸急促,最后导致高风险早产。“网红”Saya是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作为一名网红,更要严于律己,给社会做一个好榜样。这样的网红,不制裁简直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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