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网购的自嗨锅吃出一条人命,你痛失亲人,他


话说“无奸不商”,可是有些商家已经超出“奸”的范围。

他们泯灭人性和良知,他们面对自己的产品危害到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但不反省,还反过来讽刺羞辱消费者,这气谁能忍?

近日,在某电商平台,一家售卖“自嗨锅蒜香花蛤粉”的旗舰店,出现一款产品宣传图片标注为“致富款花蛤粉,标价万”,引起了消费者的好奇。

吃花蛤粉还能致富?能赚万?

不了解不知道,一了解详细情况,会活活能把你给气死。

原来,在去年8月底,四川凉山的陈女士网购了4盒“自嗨锅蒜香花蛤粉”,于9月3日到货签收。就是一种现在市面上很常见的自热火锅。

年9月7日晚,陈女士与女儿、母亲3人一起食用了3盒自嗨锅。当天夜里,3人都出现呕吐、发烧、腹泻等症状。

直到次日,在外地打工的陈女士爱人卢先生给家里打来电话才得知情况。3人拉肚子非常严重,只能躺在床上,虽然吃了点药但不见好转,陈女士的情况最为严重,卢先生便叫孩医院。

入院后,陈女士出现了休克等症状,因病情加重被转入重症监护室。经医生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

陈女士网购的自嗨锅

9月12日,陈女士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恢复自主心跳,但意识未恢复,感染严重,病情持续恶化。没想到,9月14日凌晨,陈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死亡原因被诊断为:感染性腹泻、食物中毒可能、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等。

事发后,相关多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卢先生怀疑,妻子陈女士的死是因为吃自嗨锅引起。

为弄清妻子的死因,卢先生申请了尸检和司法鉴定。

后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3人共同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后集体发病;3个食用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胃肠道症状,主要表现为腹痛和腹泻症状;食用量少者先后出现症状,食用量多者(陈女士)发生死亡……

从本例的整体情况来看,被鉴定人陈女士(以及同食的其他两位人员)的临床特征、死亡过程尸体检验及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符合胃肠道摄入途径导致急性食物中毒的医学特征。

不过,该司法鉴定书也提到,本例在食用“自嗨锅蒜香花蛤粉”的同时,有无其他伴随情况导致本例症状或死亡的发生,比如食用方法是否妥当、在食用同时是否进食了其他的变质性食物、用于烫煮的水是否属于变质水、“自嗨锅蒜香花蛤粉”中是否污染了其他未知的毒物等。以上诸多问题,就现有掌握的材料和情况无法予以进一步明确。

此后,卢先生向有关部门递交材料,要求对商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要求赔偿死者和伤者各类损失万余元,但双方一直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不认可赔偿就不认可赔偿,可是,商家居然把这一事件做成产品宣传图片来讽刺羞辱受害的消费者。

当媒体的记者咨询商家的客服时,居然解释说是“调侃”。

拿死者来调侃?你们的良心真是大大的善!

作为商家的老板和这客服人员,很想质问你们一句:你们有亲人吗?不管你的亲人是以一种什么情况原因死亡,你愿意被人拿着“调侃”?即使秦桧的后人也不愿意吧!

消费者因吃了你们的产品才出现中毒情况,你们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吗?作为死者的亲人他们想获得补偿难道不应该吗?

你居然调侃别人“致富”?谁愿意拿生命来致富?要不你“致富”一个看看?

万能换回一条命吗?

用琼瑶式风格说:别人只是死了一位亲人,而你们却要面临万的损失!是不是?

这样的行为,不管你们的产品质量到底有没有问题,你们的企业品质肯定是有问题的。

不过,能让商家这么横,客服这么有底气,还是陈女士的死亡原因不能直接证明是该产品存在问题,就如客服说:“我们的产品都是有合格的检测报告,产品检测均符合市场管理要求。”

我不知道现在的市场监督和产品检测到底是不是能让消费者闭着眼睛买东西?

能拍着胸脯打着包票让消费者放个心?

他们完全做到件件查,逐一查?检测的标准又是什么?

这过程有没有投机取巧走捷径或打马虎眼的可能?

当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可是血的教训,他们就不检测吗?

他们也是做了多年的老牌子、成了”拳头“产品,还不是照样出了问题?

坑害了多少生命?让多少个家庭沉浸在痛苦的漩涡里?

所以,还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鉴定和调查,不能让消费者没有安全保障,也不能让死者亲人得不到慰藉,更不能让死者死得莫名其妙,死后还受辱。

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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