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韩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韩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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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年6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某持撩刀、被告人韩某持钢管与被害人周某某在万龙山温泉公寓酒店门口互相厮打,打斗过程中周某某的左肩被砍伤,后周某某因左锁骨下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胡某、韩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来源:今日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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