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痛心赣州某出租屋发生的重大杀人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赣市检二部刑诉〔〕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现住南康区**街**路**号出租房,务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10月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害人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现住南康区**街**路**号出租房,务工,因本案于年10月7日死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管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于南康区**街**路**号租住房。年10月6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管某某因金钱问题持续发生争吵,次日早上6时许,因袁某某未能借到钱款,导致双方情绪激动,在房中床上各持水果刀互相架在对方脖子上,期间,被害人管某某用手打了袁某某头部一下,袁某某手持水果刀划了被害人管某某脖子一下,后管某某放下水果刀,袁某某持刀持续刺划管某某脖子、胸部、背部等部位,致使管某某大量出血后当场死亡,后袁某某将房门反锁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管某某符合被单刃锐器刺断左侧颈总动脉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年10月7日,被告人袁某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信丰县公安局**派出所**工作站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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