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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本期刊发《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推荐阅读时间24分钟。
根据侦破命案时所收集主要证据的结构特点,按繁简程度分类,大致可以将命案分为四种类型:现场目击型、现场留痕型、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及拒不认罪型。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是指既无现场目击证人,又未发现重要留痕,而是依据个别侦破线索找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随后供述犯罪事实,并相继取得现场情景证据等印证,从而告破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类型案件。
实践中,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中较为常见的破案线索,有被害人死于嫌疑人住处、嫌疑人与被害人同住后去向不明、证人证明嫌疑人与被害人失踪前同行、监控录像证明嫌疑人接近犯罪现场,以及嫌疑人自首等五种情形。
上海法院近五年的统计结果显示,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在所有命案中占比超过40%。准确把握该类型命案证据的特点、明确其审查步骤和方法,厘清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思路,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止事实误认,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一:
涉及对先供后证情形的审查
年3月1日,邱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称,年2月23日其与女友王某在租住房发生争执,邱某用双手掐住王某脖子致其死亡后将其平放在床上,把被子盖到头部以下做成睡眠状,整理房间并锁上门窗后离开。侦查人员前往其供述地点,砸开门锁后进行勘验,发现案发地床上躺一具女尸,面向上、身盖一条棉被,尸体脸部露出且呈青黑色。经辨认,死者系王某。经尸检,死者系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例二:
涉及对先证后供情形的审查
徐某报案称邻居女儿汪某死在家中。经尸检,死者头部、面部有多处钝器伤,系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用钝器打击头面部等致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侦查人员通过走访发现徐某手背、手腕处有多处新鲜抓痕,有作案嫌疑。首次讯问中徐某否认作案,讯问期间发现徐某皮带、钥匙均有血迹。经鉴定,该血迹均系被害人所留。之后徐某逐步承认其为强奸而用磨刀石将汪某砸晕后拖入汪某家中。后汪某苏醒,徐某因怕事情败露又用磨刀石多次击打汪某头、面部致汪某死亡的事实,并指认了抛弃作案工具及所穿衣服的地点。后在其供述地点打捞到所称衣服和工具。
案例三:
涉及被告人先供认后翻供情形的审查
侦查人员接报警称在地铁站附近发现一具男尸,附近居民和亲属辨认死者为李某。经尸检,死者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等处致颅脑损伤死亡。侦查人员通过排查死者社会关系,发现赵某与死者之妻罗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传唤赵某。赵某到案后否认作案,后又改称为与罗某长期姘居,遂与罗某密谋后用铁管击打李某头面部致其死亡。罗某到案供认多次与赵某商量后,让赵某将李某杀害的事实。后赵某又翻供称案发时间段其回宿舍睡觉,同事白某为其开的门,但白某对此予以否认。庭审中,赵某重新作认罪供述。
案例四:
涉及被告人主观内容供述的审查
刘甲报案称其母刘乙驾驶私家车跑出租,彻夜未归且失联。刘甲报案当日另有人报警称在某地发现一辆可疑车辆停在路边。经勘验,侦查人员发现该车与刘甲所报失踪车辆相符,副驾驶躺一女子,已死亡,随身财物被劫。经亲属辨认,死者系刘乙。经尸检,死者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伤及左侧颈动脉等处致使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侦查,发现黄某活动轨迹与刘乙一致,据此判断黄某具有作案嫌疑。后侦查人员将黄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获被害人的首饰等财物。黄某到案后供述称因打车过程中与刘乙发生争执,遂用美工刀捅刺刘乙颈部等处致死。
实践中,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在审理时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证明标准把握难
刑事案件中长期适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比较原则和抽象,具体适用中的理解会存在差异。在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中,被告人供述是串起整个证据链的关键,但对其供述的印证方法并不统一。在“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要求下,如何判断该类案件中以言词证据为主的证据链条已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翻供审查判断难
被告人供述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决定其供述易趋利避害。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容易出现供述前后不一致或翻供的现象。被告人供述一般表现为讯问笔录和当庭供述。笔录证据会存在口语转化、内容取舍、归纳总结等情形,容易造成口述信息的缺失或失真,出现笔录前后不一致情形时需认真核实。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也容易出现反复或翻供等现象。在物证不充足时,如何有效甄别被告人的谎言和正确判断事实是审理此类命案的难点之一。
三是证据综合分析难
在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中,排除第三人作案、排除第三人配合作案和冒名顶替等情形是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不可或缺的环节,需要法官对被告人的供述与查证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分析和综合判断。既要确保各个证据所印证的事实不存在矛盾之处,也要确保诸项证据印证事实串联之后指向的结论事实具有唯一性,还要确保完全排除嫌疑人通过其他途径获知相关作案细节后予以供述的可能。因此,有必要针对本类命案构建包含单一证据审查和关联证据分析在内的综合分析方法。
认罪供述得到印证型命案的特点是,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没有提取到重要痕迹,通常需通过梳理被害人社会关系、排摸多种犯罪线索锁定嫌疑人。取证的重点在于及时获取嫌疑人的完整供述,并着重查明先供后证的事实,再与犯罪现场进行细节比对,形成被告人非亲历作案无法说明与现场细节高度吻合事实的判断后,再依据查证的事实进行定罪量刑。
对该类命案证据的审查要准确把握司法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辩证关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基本要求,在确认单项证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基础上,注重审查口供与关联证据的印证性、逻辑性、全面性。
具体可分六步进行审查。
(一)
审查案发经过的完整性
案发经过是案件发现及侦破的完整过程,是侦查阶段运用证据查明嫌疑人及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通过审查案发经过可以全面知晓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直观了解案件与嫌疑人的关联,大体掌握案件的由来过程、证据情况。司法实践中的案发经过通常表现为《案发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以及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审查时要注意相关书面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侦查机关如何获知案发、如何锁定被害人、如何抓获嫌疑人、嫌疑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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