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精神病患者真的ldquo杀人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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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者曾有多次前科

  

年出生的王某高中文化,他曾因犯抢劫罪于年8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因殴打他人被处以治安拘留。案发前无业。

  据检方指控,年7月22日11时40分许,王某在西城区马连道家乐福超市二层,持单刃尖刀无故对49岁的女子刘某、2岁的尹某、24岁的陈某、12岁的袁某等人进行扎刺,致刘某死亡,尹某重伤,陈某轻伤,袁某轻微伤。

  检方认为,王某在公共场所持刀肆意扎刺他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案发时他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想杀在脑边说话的人

  

受审时,王某供述,在案发之前,他的脑子里总是响着几句话,他觉得有人对他说“不让他洗澡,臭死他……”“累死他,不让他睡觉,逼疯了他……”案发当天,他刚刚从延安坐火车到北京,从北京西站出来后,脑子里声音又出现了。他便想买把刀,杀掉那个总在脑子里跟他说话那个人的声音,于是他走进了家乐福超市。

  买刀时,售货员让他出示身份证登记。他说,就在此时,脑子里的那个声音又在说“不让他睡觉,逼疯他”,他突然就崩溃了。“我看不到说我的人,但是他的声音我老能听见。”他随后开始持刀行凶。

  

受害者完全没有防备

  

多名受害人和目击者的证言还原了当时的场景。据售货员徐某回忆,王某突然拆开刀的包装,往旁边跑去。跑出也就10米左右,扎了一个小孩,接着又冲别人跑过去。其他受害人也基本是在完全没有防备的状态下被扎。被害人陈某说,当时他正在挑选衣服,突然被人撞了一下,马上感觉右边肋骨疼,低头一看才知道是中了刀。

  被刺得最重的刘某伤在腰背部,心、肝、胃、脾、胰等重要组织器官均受损,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两岁的尹某腹部受了贯通伤,加之肠破裂、胃破裂、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

  

砍人者处于妄想状态

  

王某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显示,他当时处于幻觉妄想状态,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自己的病情,王某说,年,他曾在医院住院治疗过。

  王某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后,王某留在现场,在民警抓捕时也没有反抗和逃跑,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确有证据证明王某是一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因此可以对他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精神病患者经常出现妄想症状,如果突然感觉到周围有不安全因素,就会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安全。本案中的男子在作案前产生幻听,耳边一直有声音刺激他,导致他把周围人当成了说话的人并产生冲动,而冲动是精神病患者伤人的主要原因。

一般精神病患者在换季的季节病情容易反复,这或许和大自然的规律有相关性。比如冬春换季时,患者的精神状态会出现波动。如果家属此时忽视了这种波动,患者的病情就会越来越严重,等到夏天就可能出现伤人行为。

对于精神病患者,家属要起到监护职责,政府的相关部门也有义务避免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带有伤害性的精神病患者不仅会出现自残的行为,还有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所以社会的各个层面都要负起责任,保护好自己。

精神病人犯罪并非完全不负刑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必须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王某神病司法鉴定证明,他当时处于幻觉妄想状态,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他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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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信法律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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