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2日下午14时25分,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女接警员李某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辉县栗川镇云坝,有人将一小孩和一大人杀了”。
接警以后,李某拨打栗川派出所值班室电话,但是没有接通。拨打派出所所长南某元手机,在李某还未说警情的情况下,南某元以电话信号差为由,挂断了与李某的通话。
14时32分,李某给栗川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某手机打通电话,说了警情并发出出警指令。
王某在电话里向李某询问栗川云坝杀人的具体地点、报警人的电话等,李某在电话中向王某反馈了具体情况。
14时35分,王某用手机拨打报警人王某辉电话,询问案发的具体地点后,在单位二楼办公室门口向所长南某元简单汇报了警情,南某元没有作出回应。
王某便叫上值班民警唐某出警(当时没有说具体警情)。
王某和唐某携带执法记录仪、公文包等(未携带单警装备),驾驶警车赶往案发现场。
在车上唐某询问警情,王某说云坝杀人了。
14时41分,警车在接近第一现场的途中,路边群众拦住警车给民警指着说“凶手朝伏镇方向跑过去了”。
王某和唐某下车朝伏镇方向寻找几十米后,看见公路右边上倒着一辆自行车。自行车上有件带血迹的衣服,周围未见凶手。
王某一人朝伏镇方向寻找凶手,唐某开着警车前往第一案发现场。
14时42分,凶手魏某胜拿刀从魏某存家商店侧面路口跑进来寻找被害人张某1。
随后,14时43分,王某也赶到魏某存家商店门口的公路边,魏某存给王某指着说:魏某胜跑进了张某1家院子里。
王某看了一眼后没有跟上去追赶凶手魏某胜。
14时44分,王某在魏某存家商店门口用手机给南某元打电话报告现场情况严重,请求支援。
14时44分,魏某胜从张某1家路口跑出来后,朝路口左边方向张某1出租的门面房跑去。
魏某胜在寻找张某1。因为没有找到张某1,魏某胜第二次沿原路跑向张某1家,期间王某一直在魏某存家商店门口打电话,没有上前制止魏某胜。
14时45分,魏某胜找到了目标,持刀紧追张某1从路口出来跑到公路上。
此时,张某1摔倒在了公路中间,魏某胜用刀连续猛戳张某1,张某1在拼命反抗。王某看到这一情况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魏某胜还在行凶,张某1尚在挣扎时,王某走进了魏某存家商店内。
14时46分,张某1停止挣扎,魏某胜继续用刀乱戳张某1。
王某在商店内给唐某打电话,电话无人接听,同时,魏某胜停止行凶,张某1疑似死亡,魏某胜将凶器扔到公路下面的地里,然后坐在商店路口边水泥台阶上休息。
14时47分,王某从商店出来,右手拿着拖把,左手接打电话,站在商店门口朝张某1躺着的地方看了下,也没有上前查看他伤情进行救治,凶手魏某胜仍坐在原地休息。
14时49分,魏某胜起身走向商店对面的玉米地里,王某站在不远处拿着拖把盯着魏某胜。
14时50分至14时53分,王某拿着拖把、唐某拿着木叉一前一后站在不远处盯着魏某胜。
二人都没到张某1跟前查看伤情、实施救助。魏某胜从玉米地出来返回坐在路口的水泥台阶上,盯着张某1。
15时00分,魏某胜走到已倒地生死不明的张某1跟前,用脚踢了一下,这时唐某向魏某胜喊话,让他坐回原地,期间没有上前控制凶手。
15时05分,南某元带领户籍民警到达现场,在15时06分将魏来胜抓获,当时现场有数十人围观。
经鉴定,张某1因多部位锐器伤作用致颈总动脉、静脉断裂及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年8月9日,王某、唐某向辉县公安局领导说明处警过程、承认错误承担责任。
案件发生后,张某1家属上访信访,投诉王某、唐某出警现场没制止凶手行凶的不作为行为。
年11月15日,南某元、王某、唐某与张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家属的谅解。
年12月6日,王某、唐某被调离公安机关。
年12月31日,辉县法院决定对患精神疾病的杀人凶手魏某胜强制医疗。
年2月23日,所长南某医院死亡,县检察院对他作不起诉决定。
法院认定:王某和唐某在指挥中心通报重大警情出警时,不按规定配戴单警装备;王某处警发现凶手在寻找被害人时不制止,在凶手公路上行凶杀人时,畏惧不前,不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坐视群众受到伤害死亡。
唐某到现场后,与王某既没有控制凶手也没有救治受到杀害的被害人,在凶手踢打已受到伤害倒地的被害人时,无所作为。
由此,王某被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唐某以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王某上诉说,我并不是案发当日值班民警,不应归责于我。
法官说,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王某即使不是案发当日的值班民警,遇有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警情,也应履行职责,立即出警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王某出警赶到了案发现场后,在整个处警过程中,发现凶手魏某胜正在寻找被害人张某1时,没有追赶阻拦。
当魏某胜持刀在被害人身上乱戳时,畏惧不前,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
被害人受伤后也没有施救,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被害人死亡后果与王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王某有能力且有条件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已被调离公安机关的王某、唐某犯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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