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失血性休克 > 失血性休克急救 > 法外人视角陕西反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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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信息:
被告:王浪(以下简称王)
王浪同学:苗林(以下简称苗)
社会人、死者:李雷(以下简称李)
李雷灰衣朋友:甲
李雷黑衣朋友:乙
酒吧监控案情:
王与苗在一起喝酒,桌上放着5、6个酒瓶,可见双方已经喝了很多酒。此时李、甲、乙路过,李误认为王对他瞪眼,并拿起烟灰缸准备上去打王,被甲拉劝后,李将烟灰缸丢向王以表泄愤。
王见社会人李如此嚣张,并准备反击,被人拉阻。此时,乙上前多次拿起酒瓶威胁王、苗住手。
此后双方开始言语争执,期间甲上前抓着王进行威胁,李拉倒椅子示威。
之后王在对方威胁下,拿起酒瓶准备进攻李,被甲、苗劝阻,李见状也拿起酒瓶准备开打。
劝阻过程中,乙上前指着王胸口威胁他,此时李将酒瓶藏于身后,随时准备进攻。
王手中酒瓶被拿走后,李把酒瓶砸向地面以表示威,随时摆起进攻架势,上前拿起酒瓶进行威胁,并推打王。
苗见状不对,准备抢走李手中的武器,被李蛮力挡下,并拿起酒瓶威胁苗住手。苗认怂躲开。
李手拿酒瓶,继续威胁王,王继续赔笑不敢反抗。此时李将手中酒瓶递给了王,苗再次上前保护王,再次被李用酒瓶威胁,苗再次认怂躲开。
此后,李多次威胁、推打李,期间再次亲自把酒瓶放到王的手里。
李再次拿起酒瓶,指着王进行威胁,然后并给了王一巴掌。
王被打一巴掌打完后,迟疑片刻,并左手将酒瓶砸向对方,李马上反击将酒瓶砸向王。之后双方对打过程中,苗赶忙上进拿起酒瓶准备帮忙,甲紧随苗身后淡定地拉住苗,阻止苗去帮忙。
李倒地后顺势把王衣服抓住,将王拉倒在地,双方在地方争执一会(此时监控没有视野)。
双方在地上扭打过程中,甲、乙均未上前帮忙,而是去阻止苗的行动。期间甲、乙多次观察地上扭打情况,对李表示完全放心,继续与苗纠缠。
王见李不再进攻自己,并起身整理衣服,看着对方离开。
李捂着伤口离开,甲乙完全没有上前帮忙的意思,反而继续与王、苗发生冲突。
案情的关键点:
案情一、王与苗在一起喝酒,桌上放着5、6个酒瓶。
可见双方已经喝了很多酒。人在酒后的意识状态是不清晰的,情绪是不稳定的,判断力也会比正常人低。
案情二、王见李向自己丢烟灰缸并且威胁辱骂自己(虽然视频没声音,但从我们常人的角度对社会人和当时场景的判断,可以看得出有威胁辱骂),王拿酒瓶进攻李。
王见李等三人这么有架势,明显感到对方充满了危险性,为了保护自己,再看对方是社会上的人,可以说最初王拿酒瓶是为了佯攻,是为了阻止对方对自己动手。而且加上酒后情绪不稳定和判断力低下,王做出这样的行为是符合常理的。而且在视频最后李停止进攻行为后,王马上就住手了,可以看王在对方停止威胁是不会去主动反击的。
案情三、苗多次被李等三人阻拦,并多次认怂不敢反抗。
可以看出苗是一个胆小怕事的人,对于李三人,苗是不敢反抗的。这一点王看在眼时,王应该感到自己是一对三,而不是二对三的状况。
案情四、李多次威胁辱骂,并多次拿着酒瓶准备进攻王,以李当时的架势,自己不手动,是甲乙双方上去拉架、威胁。
可以看出李是三人中的老大,两个小弟看上如此强壮,想必老大的实力更在其上。
案情五、李在王手中有酒瓶的情况下,没有明显地进攻态势,但是看到王酒瓶被小弟拿走后,李就直接上前进攻王。
对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李是有丰富打架斗殴的经验。我们按10个等级来评价双方的斗殴经验,对于学医的乖孩子王来说可以认定为2,甚至更低;李的经验等级为8,甚至更高。
案情六、李在王手无寸铁情况下,两次主动将酒瓶给对方,此后自己再拿起酒瓶与王争执。之后李开始了自己的真正物理攻击,给了王一巴掌,王开始了反击行动。
正常情况下我们主动将武器交给对方是怎样的情形呢?
李表达的意思很可能是这样的:来来,来打我,拿好酒瓶,来打我啊……再给你一个,你敢不敢打我?
对于这样的情形,我们在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电视电影中,都可以看到只有实力很强的人才敢做出来这样的事。
而此时,王肯定意识到自己很危险,而且苗已经不在身边了,等于孤身一人面对实力强大的社会人,王开始认怂,希望对方能停止行动。
可是李完全没有停手的意思,而且还给了王一巴掌。此时王已经意识到自己如果再不反抗,对方会随时进攻自己。
王如果早就计划好要反抗,那么可能在李扇巴掌的时候,就会躲开进攻。但是实际情况是,王被打了一巴掌后,停顿了片刻,这个片刻中,王的想法应该是自己生命已经受到严重威胁,自己必须进行反抗。
案情七、李与王在对打,再到倒在地上扭打的过程中,甲乙完全未上前帮忙,而且很淡定地在阻止苗的行动,并且期间时不时观察老大李的情况,在李受伤离开时,甲乙也没有明显帮忙的意思。
可以看,甲乙非常相信李的实力,认定像王这样的年轻人是根本不可能打得过老大的。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李在平时作战实力是相当可观。
案情八、王见李不再进攻自己,并起身整理衣服,静静看着对方离开。
可以看出,王在李不在进攻自己的情况下,是不会主动去反击和进攻李的。在这一点,看出王是一个有原则性的人,王的武力是用来保护自己的,而不是去伤害他人。而且对于学医的王来说,做的更多的事是为了救助他人。
第二部分:案件分析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我们要重点要分析王的防卫行为到底是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的哪一款规定,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思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应当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1、本案李的行为具有不法性。
如果拿着酒瓶辱骂威胁不具有不法性,那么歹徒拿着刀或枪对着人,也将不具有不法性。
2、本案李的行为具有客观性。
一个行为符合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至于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具有故意、过失,是否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只影响责任的承担。
李的手持武器,具有不法性,同时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而且李主观明显具有故意,实际成立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3、本案李的行为具有现实性
现实性即现实存在,非防卫人主观假想。本案不言而喻。
第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应具有适时性。
本案李的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王的防卫具有适时性,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
第三、意思条件: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
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
本案王认识到李存在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进行反击,因此王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是指甲俗侵害乙,故意先挑衅乙侵害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乙。结论: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明显故意挑衅王伤害自己,李存在为了自己动手找一个正当借口的意图。
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
本案中王是为了保护自己,而非主动伤害李。双方不属于相互斗殴。如果本案这样的情形都属于相互斗殴,世界上没有几件正当防卫可言了。因为正当防卫大部分情形双方都会扭打一起,相互动手、扭打如果都属于斗殴的话,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就落空了。
第四、对象条件: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本案不言而喻。
第五、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一点我们单独做一个重点分析。
综上,王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我们需要重点分析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如上文所说,如果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成立防卫过当,就要求存在结果过当。
(一)结果如何认定是否过当
按法条解读,正当防卫造成的结果要小于等于或轻微大于对方造成的危险。
说的简单点,就是正当防卫造成的结果=对方进攻造成的结果。
这就要求防卫人要明确认识到对方进攻的结果。
(二)如何正确认识侵权人的侵权结果
正常人对于一般的打架会有一定的预判能力,但这也是在一个正常人经历过、学习过相关知识才能认识到。
一个小孩,他们对危险的认识基本停留在本能的反应,比如对于悬崖的认识。
沃克和吉布森曾进行了一项旨在研究婴儿深度视觉的“视觉悬崖”实验,后来被称为发展心理学的经典实验之一。研究表明,我们幼小之时本能对于悬崖的危险是有一定认知的。
一个人打我们一巴掌,踢我们一脚,或正常的嬉闹,我们对危险会有一定的认知,但是是不精准的。
比如一个巴掌,我们正常的认知是会受点皮肉伤。但是有人被一个巴掌打聋了耳朵,这个损害结果已经超出了我们正常的认知范围。如果我们通过学习相关知识,我们是可以认识到有超出皮肉伤更高的损害情况。在没有相关知识的前提下,我们是很难有一个全面判断的。
比如一把刀,用它砍不同的部位会有不同的结果。正常成年人我们会认识到刀的危险性,因为我们见过、学过刀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而对于小孩,他们并没有这样的认知,所以我们常说不要让小孩子玩刀、玩火、玩水,因为他们还小,对于各种危险没有全面的认识和学习。
因此如果要想正确认识侵权人的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前提我们要先对这样的侵权行为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三)如果对武力拥有全面的认识
我们平时看电视、电影的打斗情节,我们会有一定的初步认识,而且这样的认识很可能是错的。为什么呢?
电视、电影里的情节是虚构的,人为拍摄的,即使有武术指导,我们能确保这样的打斗行为、打斗结果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吗?
电视、电影主要是向观众展示影视艺术的成果,不是科研教学。
我们如果想对武力拥有全面的认识,我们必须有一个系统的学习和考核。
(四)我们的教育制度体系下的危险意识教育
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地理、道德与法治、生物学、历史、物理、化学、美术、音乐、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科目。
很显然我们没有教武术的,除非专门去武术学校。
我们教育制度主要的目的是培养孩子的德智体美劳,而非孩子的打架能力。
我们学生时代会有军训。而军训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培养艰苦奋斗,刻苦耐劳的坚强毅力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养成良好的学风和生活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
而我对于自己学生时代的军训感受就是晒晒黑,不要中暑倒下,然后听教官指挥走走跑跑。其实我们并不会在军训中学习到什么打斗的知识。
医生有时候会被偏激的病人或家属砍伤,法律工作者有时候会被偏激当事人砍伤,女生走在街上有时候会被人抢劫、猥亵、强奸,他们被人伤害时却无法很好地保护自己。
其实我们社会上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没有武术基底的,除非我们刻意去学习武术,不然我们对武术是没有相关知识的。
学校、社会、法律,不让我们去打架,却要求我们学会打架防身,强人所难。
社会没有提供免费的武术学习机会,却要求我们会武术防身,强人所难。
因此,我国教育制度是没有教会我们如何打斗,如何防身,如果进行正当防卫,如何不要防卫过当的。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对于正常人来说要求是不是有点过高了?
三、当事人的行为分析
(一)李雷的推搡是否属于轻微暴力
公诉人称……王浪案中,李雷对王浪只是徒手推搡,手接触王浪颈部后,迅速离开……公诉人将李雷用左手攻击王浪颈部的行为称为“推搡”,并认为是“轻微暴力行为”。……公诉人表示,防卫过当制度也是有价值的,法律鼓励防卫,但不鼓励过度暴力,不然防卫过当制度立法的本意就会落空。“这样会把一些轻微暴力,变成刑事案件”。
新闻中提到:公诉人认识李“接触王浪颈部后,迅速离开”。大家看到没有,公诉人用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关键词“迅速离开”,我推测他想通过这个关键词说明李的推搡行为已经结束,后续危险性不高,因此王的反击或者公诉人更想认定为主动进攻的行为是构成犯罪或防卫过当的。
好,我们设想一下,我们打人一巴掌,我们打完后,手是不是会迅速离开的。如果不想迅速离开,想要连续殴打,那么另一只手基本是要抓住对方的衣服。
但是本案李的另一只手里是武器酒瓶。如果我们准备进攻一个人,一手拿武器,用另一只手打对方脸,打完后一定会迅速抽回,摆起架势,准备使用武器。
从监控视频中,李的一巴掌结束后,是很顺势地收回自己的手,然后把自己架势摆正,正面对着王,一面让自己随时可以防御对方的进攻,一面让自己右手随时可以进攻,这样的架势是一个符合李这样拥有丰富打斗经验的高手做出的行为。
好,我们再来看公诉人提出的第二点“推搡=轻微暴力行为”。
如果一个人手里拿刀,甚至是枪,然后另一手推我们,打我们巴掌,我们要如何认定对方的行为,或如何认定对方会造成伤害的结果呢?
一个巴掌是轻微,但是对方手里是有武器的。
如果一个人拿着武器,向我们冲过来,准备进攻我们,我们要怎么办?如果按这位公诉人的说法,对方只是“冲了过来”,没有任何暴力,因为根本没有与我们发生身体接触,如果我们这时把对方打伤了,直接就是犯罪了。这岂不是很可笑?
如果一个人拿着枪指着警察,警察有权力直接将对方击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按这位公诉人的说法,那么对方没有开枪啊,哪有危险啊?而且作为警方怎么能知道对方手里的枪有没有子弹,对方的枪是不是真枪呢?
如果对于危险,我们只是片面地、单一地去分析,那么完了!我们就是要等对方开了枪,并且打中我们,或手起刀留,砍伤我们,我们才能进行防卫。
那么大家想想,如果枪打中我们有心脏、脑袋,刀砍断我们的手、脚、脖子,我们还要如何进行防卫?或者说我们还有什么能力去防卫?
对方伤害我们,却要求我们对他们的伤害结果要有十分精准的认识,实为强人所难。
从另一角度分析,按这位公诉人的说法,正当防卫就是用来保护犯罪人的。为什么呢?
犯罪人打人的犯罪成本低,我们防卫的成本却很高,因为可能会犯法。这样只会助涨社会犯罪人的嚣张气焰。而这样的结果与公诉人认为的防卫过当制度价值是自相矛盾的。
综上,我们用全面地、发展地分析看待李的“推搡”行为,结论是非轻微暴力行为。因为李的“推搡”行为更应该是在手持对王构成严重生命的武器的情况下,做出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之一。李的所有行为是一个整体,我们不可以孤立地去单独评价一个杀害行为中的每一个动作,如果真的如此,那么昆山反杀案中,龙哥已经在逃跑了,防卫人的后续追击行为就是犯罪。
因此,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王有权对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进行防卫,导致对方死亡不负法律责任。王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二)没造成伤害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威胁到人的生命吗?
公诉人认为李雷对王浪的不法侵害,并未造成王浪身体受伤,而王浪的反击则造成了李雷的死亡。公诉人认为,这也能说明,王浪的防卫强度超出必要。“怎么可能把推搡行为,评价为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呢?”
我相信大家都看过很多警匪片,这些影片里常有犯罪人拿着枪指着警察,摆出准备射击的动作,然后立马就会被一群警察数枪击毙。
难道这样的犯罪人有造成什么现实的伤害吗?
法律是不是赋予了警方在犯罪人有明显危险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击毙歹徒?那么有要求犯罪人必须先开一枪吗?
按本案公诉人的说法,犯罪人不但要开一枪,而且这一枪还要造成能危及到生命的伤情。如果犯罪人未开枪,或开枪射击车辆、警察的手与脚并不一定能危及到生命,那么警方就没有权利去射杀犯罪人。
如果法律赋予了警方这样的事先射杀权,而没有赋予我们平民百姓这样的事先防卫权,理由是什么?
如果硬是要给这样的权利找一个合理的理由,我想就是警方是经历过系统的军事训练、射击训练、搏斗训练,并且进行了考核,那么警方在这方面比平民百姓更有学识与经验,因此应当拥有这样的权利。
那么,难道我们没有这样的学识与经验就注定要被人伤害、杀害吗?
难道我们就注定要被人伤害后才能反击吗?
难道我们就注定要被人打个快死了才能反击吗?而且还不能把对方打死,因为毕竟自己只是被打个快死了而不是已经死了。
如果认为没造成伤害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威胁到人的生命的话,那么世界上所有在歹徒未开枪前主动击毙歹徒的警察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防卫过当或事前防卫。
(三)我们对李雷与王浪是否应当同等对待
李是有一个拥有丰富社会经验和打架经验的人。
王是一位医院工作的乖孩子。
我们可以对李要求他认识到打架过程中危险的结果,因为李拥有足够的经验,却不能强求王完全认识到,因为他是一位乖孩子。
就像我可以要求一个资深的厨师炒一道美味的菜肴,却不能强求一位刚学厨艺的学徒有厨师长的水平。
如果要强求的话,我们大学刚毕业就可以去当经理、当董事长了。
(四)李雷有四错
第一错,对王进行辱骂、威胁、殴打。
李作为社会人,经常打架斗殴,李对于打架的后果有明确的认知。李也清楚辱骂、威胁、殴打的结果就是可能遭到对方的反击。
李对危险有认识能力,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李对危险是有控制能力。
就像我们去打狗一样,我们肯定知道打了后就会被咬,不打就不会被咬。
一个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又有控制能力,则属于法律上的被害人自陷风险,此时被害人要对结果负责。
也就说,从另一个侧面上看待本案,李是要对自己被王反击的结果负责的。
第二错,对酒后的王进行辱骂、威胁、殴打。
一个人酒后意识、决断力都会比正常人低,而且情绪上也容易激动。
打正常人和打精神病人的结果是不一样的,精神病人的反击可能会更强烈。
那么李去刺激酒后的王,就是加大了自己的危险,如果王未饮酒,处于清醒状态,可能认怂就跑了。
第三错,把酒瓶给王,挑衅王攻击自己。
同样道理,李在控制着危险,扩大自己危险,这叫作茧自缚。
第四错,宣称“你敢打我,看我弄死你”。
明确表明王在反击后,李将会把王杀死的决心。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能要求王不要继续反击了吗,能要求王先停下下来看看李会不会把自己弄死吗?
(五)王浪的行为评价
第一个行为,王被丢了烟灰缸后的反击行为,应当属于正常的酒后反应。
我们可以看出,此时王的情绪明显激动,行为上有点过激。为什么?
因为他喝酒了,喝了很多酒。
他的情绪此时在酒精的作用下是很不稳定的,而且他的判断力是也是不够的。
但这是王的错吗?
我们不可能要求我们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冷静,更不可能要求我们自己在被人攻击的情况下保持冷静、无动于衷。
除非把我们的人性删除,把我们的本能删除,把我们变成一个无血无肉的机器人,并设定一个程序“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我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绝对的冷静。
但是我相信大家都不会认同这样的“冷静”,因为这样的“冷静”比懦弱更可悲。
如果觉得让人们在酒后“不要过于激动,凡事都要冷静”,是一件不容易办到的事,那么我们有一件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那就是把酒从人类社会上根除掉,酒带来的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酒后发生性关系,酒后被人强奸,酒后强奸了人,酒后杀了人,酒后撞死了人……)。这样至少没有酒精的作用,人们更会清醒一点。
第二个行为,王两次冲向前后,被李的朋友甲乙阻止,便在甲乙的阻止和威胁下,开始认怂,不再过于与李发生冲突,说明王已经意识到:自己身处危险,不能乱来,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
上面第2图,我们可以从模糊的视频中明显感觉到王在赔笑。
此时王在前面几轮冲突下,意识可能有点清醒了,或者他已经下意识地认识到自己面对的是一个准备动真格的社会人,一个准备动真格的流氓,因此王已经不敢轻举妄动。而且此时苗还在他身边,王至少现在感觉自己不是很特别危险。
第三个行为,王与李的第一次正面冲突,王的反击,应当认定为正常的反击行为。
说到动手,大家都清楚一句话:谁先动手,谁吃亏。
本案,明确李先对王动手,一手将王打蒙,在2秒左右的片刻之间,我想王的想法应该是自己已经身处绝境了,而且苗已经离开自己,现在自己孤身一人,势单力薄,如果再不反击很可能会身首异处。所以王开始了一场拯救自己生命的战斗,开始了自我保卫战。
如果一个人连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力都要受到限制,如果社会要去保护一个犯罪人的生命而把受害人的生命置于犯罪人之下的话,那么这样的社会是一个怎样的社会?
第四个行为,在李停止攻击行为后,王就停止了自己的行为,说明王的武力只是在保护自己,而不是为了伤害他人。
在双方扭打后,李停止了进攻行为,此时王也挣脱了李的拉扯,王便站起来整理自己的衣服。
如果王是一个像李一样的暴徒,那么王一定会继续用脚踢躺在地上的李,或用其他手段继续攻击李。但是我们看到王他完全没有做这样的事。
因为王知道自己的力量是用来保护自己,救助他人的,而不是用来伤害他人的,既然对方已经停止进攻,那么自己就静观其变。从另一侧面可以看出,王是一个有肚量的人。
第五个行为,见李受伤倒地后,王让朋友苗打电话报警,并拨打求助,并且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待警方的到来,这说明王是一个守法的良好公民,一位符合社会期望的良好公民。
综上,一个不为暴力所屈服的人,一个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奋起反抗的人,一个为了保护自己生命敢于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的人,一个在事后还关心伤害自己的人的生命安危的人,一个守法懂法的人,难道这样的人不是一位守法的良好公民吗?难道这样的人不符合我们社会的期望吗?为什么这样的人却要在公平正义前面沦为阶下囚?
一个从事医学工作的人,一个为了救助他人努力学医的人,难道他的社会价值会比那些一天到晚就知道伤害人、威胁人、辱骂人的社会混混更加低吗?难道他的生命价值会比那些混混更加低吗?难道他比这些混混更加不值得活着吗?
正可谓,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公平不正义的法律、制度只会造成社会的混乱。
我们要做的更多的是如何保护受害者、弱者,而不是去保护犯罪人。
(六)案外人的行为评价
1、在李等三人与王、苗两人发生冲突时,有没有人当场报警,酒吧的人有没有当场报警?如果没有,酒吧的人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按照本法条,酒吧的经营者、服务员没有对作为消费者的王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从视频中明确看出,服务员只有在最开始拉了一下架,之后就不管事了。
如果无论如何都要找一个人为死去的李负起法律责任,那么酒吧的经营者就是第一责任人。
2、李与王打完架后,有没有人第一时间报警、叫救护车?如果没有,酒吧依然要成为第一责任人。
而且李是因为未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不是因为无法救治而死亡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大家一定要注意。
如果当时有人能早一点报警、叫救护车,李可能就不会死了。
如果李没死,当地检察院可能也不会想要去追究王的法律负责。
3、李与王打斗结束后,负伤准备离去时,李有没有让人叫救护车,其他人有没有主动叫救护车,他的两位朋友甲乙有没有叫救护车?
如果一个人受伤自己不去及时就医,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答案,当然是他自己。
4、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叫救护车,而王看到李负伤后,反而主动叫了救护车,是不是有功劳?
如果全场只有王主动让人叫了救护车,那么说明什么问题?
说明,全场只有王浪是有良知的,王浪的善良远超出了在场的所有人。
这样的良好市民却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实在让我们不敢相信。
四、“未及时救治而死亡”与“无法救治而死亡”
李雷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大量失血引起的休克称为失血性休克。常见于外伤引起的出血……等。失血后是否发生休克不仅取决于失血的量,还取决于失血的速度,休克往往是在快速、大量(超过总血量的30%~35%)失血而又得不到及时补充的情况下发生的。
如果李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是不是不会死亡?
这样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失血性休克是因为大量失血,如果快速补充血液,医疗伤口,是可以医治好的。
因此李应当属于未及时救治而死亡的类型。
在李受伤后,在视频中看出,周围人没有人上前帮忙他处理伤口,李的朋友甲乙还在拉扯王、苗二人。因此李未得到及时救治的结果,并不是王一人造成,甚至可以说根本与王无关。
如果本案公诉人一定认为王防卫过当,那本案李应当属于“无法救治而死亡”的类型,且李的行为非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理由是什么?
1、未及时救治而死亡,是因为时间耽搁了,在时间层面上并非人为所能随意控制。
如果国家对经营者有更高的要求,做到良好的教育、培训,那么在当时那种情况下,酒吧内的保安一定会上前制止他们,即使没能制止住,也一定会报警,看见有人受伤也一定会叫救护车,因为这是一个作为保安应当尽到的义务。那么李就不会因为未及时救治而死亡。
假设我们科技能再更发达一些,社会建设能再更完善一些,那么我们的生活中,医疗救助应当是更加便利、及时的,我们的医疗技术也应当更加发达。比如在酒吧、赌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也应当安排相应的紧急医疗设施。那么一旦有人受伤,医疗设施、医院可以立马响应警情,在短时间内迅速给伤者一定的紧急治疗。那么如此,李更不可能会死亡。
那么本案李的死亡,这个“锅”应当由谁来背呢?
2、作为防卫人,我们制止对方危害自己生命的行为后,并没有造成对方死亡,我们是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如果认定王防卫过当,那么在李受伤后,他就应当立即死亡,而非因为“未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
王造成的伤害顶多可以算是重伤,而不是死亡。重伤的结果明显低于死亡的结果。因此王的正当防卫并未过当。
五、王是否应当为李的死亡负责
首先我们退一万步讲,即使李真的因为无法救治而死亡的,而且我们也认定李没有对王造成严重的生命危险(即王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那么王是否应当为李的死亡负责?
经过以上这么多轮的分析说理,我相信大家都能明白一点,如果我们在防卫过程想要不防卫过当,我们应当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的学识,而且这几项学识我们应当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实务训练,并得到考核通过:
学识1:武术
我们应当具备一定的武术知识,知道如何打人,如何防止被人打。
说得通俗易懂点就是“我们要会打架”。
学识2:法律
我们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叫犯罪,什么叫守法,什么叫正当防卫,什么叫防卫过当。我们也应当知道发生危险时应当报警。
学识3:医学
我们应当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知道身体哪些器官受伤后会危及生命,哪些身体部位不能轻易受伤;知道如何自我救治,如何救助他人;知道如何使用基础的医疗设备。
学识4:心理学
我们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我们需要知道他人的想法是什么,他人的行为代表了什么样的想法,我们要有初步预判他人行为的能力。
武术知识,能让我们知道如何跟他人打斗,知道怎样的力度可以致人伤残、死亡。
法律知识,能让我们知道出现打斗应当立即报警,知道如何维权。
医学知识,能让我们知道怎样的伤情是比较严重,怎样的伤情是轻微的。
心理学知识,能让我们知道在打斗中,对方会如何行动,对方的言行举止是不是代表对方真的有杀了自己的意图。
当我们同时具备了以上四项知识,并且有一定的训练基础,我们才有可能会在防卫过程中避免防卫过当。
即使我们完全精通掌握了以上的学识,或成为武林高手,在打斗的过程中,对瞬间的判断也不可能十分精准,更不能确保自己的一招二式把对方打伤后的伤情程度到底有多重。
而且,我们又有多少人能同时熟练拥有如此多的技能呢?
法不强人所难。我们只能尽量的在保护好自己生命的前提下,避免防卫过当。
结合以上的种种分析,无论本案王浪有没有精通以上四项学识,他对李的死亡都无需承担责任。
六、我国的文盲率
建国初期,我国教育水平低下,人口文化素质差,学龄儿童入学率只有20%左右,全国80%以上人口是文盲。年,文盲率降至22.8%。
年公布的数据中,有一组数据挺耐人寻味:全中国目前共有万文盲。
从相关查询信息来看,我国的文盲人数是比较多的。
当然我不能确保以上的信息的真实性,因为我从来没有被人教会如何去查找准确的信息,也没人教会我在什么地方能查找到我们国家各种情况的数据。
虽然我已经大学毕业,并且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可以说我依然是半个“文盲”。
文盲是指不识字并且不会写字的成年人。
大家看清楚“文盲是指不识字并且不会写字的成年人”,那么我们会识字、写字,能代表我们会打架吗?能代表我们懂法吗?能代表我们精通一切吗?
不能!世界上不懂得生活的人很多,其中不是文盲的人也很多。
对于有学识的我们,我们不一定懂得如何正当防卫。更何况对于那些没有学识的人,又怎能强求他们懂得如何正当防卫。
虽然很多人已经不是文盲了,但有多少人能拥有丰富的技能,而且还能同时拥有武术、法律、医学、心理学知识呢?
对于全世界的人民来说,可能这样的不拥有率高达80%。即使没有这么高,至少50%我认为是有的吧。
那么就说明,我国乃至全球各国有50%的人在被人伤害时,是无法正确进行防卫的,也就是说有50%的人很可能会在保护自己的生命的时候将会把自己下半生也搭进去(因为犯罪要坐牢了)。
这是一件多么危险又可怕的事情啊。
电影《辩护人》中有一句经典的台词:因为国民不富裕,就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不能享受民主主义,这种说法我是无法接受的。
难道我们是“文盲”,我们就应该被人欺压,就应该没有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就应该防卫过当吗?
我们不能!
七、我国社会是公平正义的民主社会
十九大的精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相信在党的引领下的法治中国会越来越好。
我们相信我们能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更相信在陕西反杀案中能得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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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致遠
心如止水·哲学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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