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分型治疗 http://m.39.net/news/a_6185383.html案例:老人交通事故受伤,治疗过程中死亡,谁担责?
赵老伯因交通事故受伤,医院治疗。
入院诊断:失血性休克、左侧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侧股骨骨折、右侧腓骨近端骨折、腔隙性脑梗死。
治疗经过:当日,该院为赵老伯行左下肢外固定、清创缝合术。28天后,该院为赵老伯行左大腿截肢术。术后患者血压较低,转ICU继续治疗,不幸于当晚去世。
死亡诊断:休克、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凝血功能障碍、低蛋白血症、心肌损伤、肾功能异常等。
家属诉求:赵老伯的家属与交通事故肇事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医院对赵某的诊疗存在过错,造成其死亡,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万余元。
鉴定结果
经原告方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医疗过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医院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赵老伯出现左下肢皮肤破溃、开放伤口皮肤坏死等临床表现时,医院未考虑实施左大腿截肢术,直到赵老伯出现左下肢持续血性液体渗出、左足背动脉扪及不清的情况时才实施截肢术。
其二,治疗过程中,院方未对患者全身情况及左下肢感染进行有效纠正。赵老伯入院时即存在创伤性休克,且左下肢为开放性损伤,自身损伤情况较重。但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医院对贫血、低蛋白等全身情况未有效纠正,对左下肢感染未有效控制。
上述过错导致赵老伯在截肢术后出现低血容量性休克,多脏器功能障碍,并最终治疗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赵老伯的诊疗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原因。
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40%过错责任为宜。法院在确认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后,判决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各项费用.20元。
本文刊于年6月3日
《健康报》“健康与法”版
文: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学友
编辑制作:夏海波肖薇审核: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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