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关于辱母杀人案,我见过最精彩的评论辱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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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卫视评论员支持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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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合理,支持于欢

辱母不拒,辱国何御!

刺死辱母者案辩护律师陈述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刺死辱母者”案件始末:

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万。网上流传的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

年7月和年11月

因公司资金困难,女企业家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

年4月

截止到4月,苏银霞共还款万元,并将一套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说。

年4月13日

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刘晓兰。

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多名源大工贸员工证实,工厂多次被卡车堵门,不让员工进出。

年4月14日

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于秀荣说。

职工刘晓兰表示: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年4月14日22时13分(监控显示)

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年4月14日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

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刘晓兰表示,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年12月15日

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年2月17日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上诉代理律师表示:

于欢的上诉代理律师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他的上诉代理律师仍继续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他还认为,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张贴在源大工贸门口的布告显示,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年8月3日,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迅速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鼓励群众举报,并呼吁在逃人员主动投案。

聊城警方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源大工贸一案是吴学占涉黑案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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