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医疗纠纷剖宫产后产妇死于羊水栓塞,诊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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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于被告处剖宫产出一女婴,后死亡。死亡原因考虑为羊水栓塞。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羊水栓塞死亡率高,无法预测、无法预防;黄某剖宫产术中产后出血,x医院考虑羊水栓塞可能,行全子宫切除术,但羊水栓塞的抢救不够得力;x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多种病情及手术告知不够。参考鉴定意见被告x医学院附属医院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赔偿元。

医疗纠纷,剖宫产,羊水栓塞,产后出血,抢救不得力

一.基本案情

年11月22日8时50分,黄某急诊到被告x医学院附属医院处住院,并于当日21时47分剖宫产出一女婴,之后黄某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增快、失血性休克。x医院于11月23日0时20分行全子宫切除术,11月23日4时54分出现呼吸骤停,于年11月23日7时27分宣布黄某临床死亡。黄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于年11月25日在x火化。

二.医方观点

原告的总损失应该按40%比例进行最后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年限为17.25年,精神损失费应按元至元之间的40%计算,对鉴定费金额没有异议,交通费由法庭酌定-元。x医院已经预赔了10万元,x医院为黄某手术产生医疗费.67元,应对予以抵扣。

三.患方观点

黄某于当天17:00黄某进产房待产,17:00以后打催产针;17:30用餐,由护士送进待产房;20:00-21:00信息反馈,婴儿情况比较危险,产妇由产房转抢救室;21:47剖宫产一女婴即黄某1,此时负责生产医院,婴孩由主任医师抱出,并告知产妇家属一切顺利,请家属先带婴孩到病房,为产妇缝合后送其回病房,预计2小时可以回病房。

23:30医生反馈产妇大出血;24:00护士出来告知切除子宫,24:00-04:00陆续主有医生进入抢救室;05:00-05:30产妇抢救恢复心跳;05:30后预计转病房,但情况突变,继续抢救,未移床;06:00-06:30告知产妇家属进入抢救室;07:00左右告知抢救无效。

x医院于年12月12日出具黄某死亡原因分析:1.羊水栓塞;2DIC;3.严重产后出血;4失血性休克;5.多脏器功能衰竭。由于黄某在x医院生产期间医生的诸多诊疗行为令人疑虑,黄某2为此多次向x医院交涉,x医院只愿意先行赔付10万元,为保护合法权益,黄某2、黄某1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求。

四.调解协议

年1月17日,x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出具一份《调解协议》,载明黄某与x医院达成调解,调解协议约定:x医院一次性先行赔付黄某10万元;x医院先行赔付后,黄某三年内仍保留鉴定后调解和诉讼权利。

后续赔偿事宜需通过鉴定后医调委调解或法院诉讼方式进行,如最终具体赔偿金额超过十万元,需扣除第一条中先行赔付的十万元,如最终具体赔偿金额不足十万元,x医院承诺放弃向黄某主张差额返还。年1月18日,x医院向黄某2、黄某1转账支付10万元。

五.鉴定意见

x省医学会鉴定据此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因未行尸检,根据现有资料,黄某的死亡原因考虑为羊水栓塞;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

六.律师意见

黄某剖宫产术中产后出血,x医院考虑羊水栓塞可能,行全子宫切除术,但羊水栓塞的抢救不够得力;羊水栓塞死亡率高,无法预测、无法预防;x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多种病情及手术告知不够。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x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对黄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黄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是多少。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专家的鉴定意见。

x省医学会作为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分析过程符合鉴定规程,形式要件完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对该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即x医院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x医学院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元。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医疗纠纷:对产后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医患双方均需足够警惕。2.医疗纠纷:参加临床试验因入组错误,且未行血压监测致脑出血死亡。3.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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