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开发求职招聘QQ群 https://www.edunews.net.cn/2021/ywbb_0912/131570.html刑法总则·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按作用不同分类·主犯(g)
刑事共同犯罪故意杀人寻衅滋事非法制造枪支非法制造弹药运输毒品妨害公务死刑复核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死刑
刑法总则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死刑故意杀人
掌握犯罪集团的概念,明确犯罪集团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年第1辑(总第87辑)收录
死刑复核
()刑四复号
年03月28日
杨占高蔡军章晓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刘X华艾X青
行为人组织其同伙实施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子弹,随意殴打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聚众斗殴并致人死亡等犯罪行为,同时为抗拒抓捕,枪杀民警未遂,并以驾车冲撞的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组织的成员较为固定,达到三人以上的,是否成立犯罪集团,应否对行为人适用死刑。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华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艾X青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刘X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审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X华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艾X青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子弹,随意殴打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聚众斗殴并致人死亡等犯罪行为。同时,行为人还抗拒抓捕,枪杀民警未遂,并以驾车冲撞的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与其同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成员较为固定达到三人以上,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团伙可以定性为犯罪集团。行为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在多次犯罪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行为人应该对其领导下的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行为人犯罪性质极为恶劣,犯罪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须具备下列要件:其一,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其二,必须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组成集团,有共同目的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其三,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比起单个人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处刑也较重。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及胁从者,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加以处理。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均是犯罪集团的灵魂和核心,他们发起成立犯罪集团,策划发展集团成员,主持制定犯罪计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在犯罪集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据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是在共同犯罪中从重打击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的罪行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中出谋划策,计划安排犯罪,指挥其他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因此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观犯罪故意之中,亦均是在他的组织、领导、指挥之下实施的,理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多次伙同他人实施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行为,达到三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成员之间有较为固定的组织联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团伙可以定性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多次犯罪活动均由行为人发起并领导,可以认定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起到组织,策划的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定性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行为人纠集他人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子弹,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聚众斗殴并致人死亡。同时行为人还抗拒抓捕,枪杀民警未遂,并以驾车冲撞的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行为人犯罪性质极为恶劣,犯罪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已失效)第二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x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裁定书刑事裁定书
1.简述刑法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规定。
2.如何认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3.试述死刑的适用条件。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刘X华。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经减刑于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年6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艾X青。年6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X华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艾X青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年12月23日以()沪二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X华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艾X青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宣判后,刘X华提出上诉,艾X青没有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年8月10日以()沪高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刘X华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年10月至年5月间,被告人刘X华先后纠集被告人艾X青、同案被告人李X忠、周X柱、程X文(均已判刑)和马X玲(因本案已死亡)等人,组织、领导并为首共同实施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寻衅滋事,贩卖、运输毒品,持枪聚众斗殴等严重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其间,刘X华还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故意杀人(未遂)等犯罪活动。
一、关于非法制造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年10月至年5月间,被告人刘X华指使被告人艾X青和同案被告人李X忠、程X文、周X柱等人购买发令枪、发令弹、铝条、铜条等,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九星市场加工作坊将铝条或铜条加工成枪管,自行将发令枪换装上改制的枪管,制造大量枪支;在发令弹、空包弹等上加装弹头,制造大量子弹。案发后,公安人员查获了自制枪9支,用发令弹改制的子弹12发,用空包弹改制的子弹发,自制猎枪弹11发,用64式手枪弹壳改制的子弹10发。
年5月22日,公安人员在刘X华暂住的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弄55号室内,查获用射钉枪改装的自制猎枪2支。5月26日,公安人员抓获刘X华时,查获了1支仿64式手枪。
经鉴定,上述枪支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上述子弹均为有效子弹。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自制枪支、子弹等物证;证人汪xx、庄x、丁xx等的证言;枪弹检验鉴定报告;同案被告人李X忠、周X柱、程X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X华、艾X青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关于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的事实
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X华因修车与上海市闵行区卡驰汽修店店主廖xx产生矛盾,遂于3月初x日,纠集被告人艾X青及同案被告人周X柱、李X忠和周xx(另案处理)携枪至该汽修店寻衅。其间,艾X青持枪、周X柱用扳手殴打廖xx,刘X华、李X忠、周xx对廖拳打脚踢。数日后,刘X华再次纠集艾X青至汽修店寻衅,对廖实施了殴打。刘X华等人两次殴打致廖不同程度受伤。
年3月13日上午,刘X华再次纠集艾X青、周X柱、程X文、周xx驾车至卡驰汽修店滋事,店主廖xx随即报警。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在刘X华所驾车内发现两支枪。刘X华见状强行启动车辆,撞坏挡在其车后的警车逃离。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自制枪支等物证;被害人廖xx的病历等书证;证人丁xx1、庄x、周xx等的证言;被害人廖xx的陈述;同案被告人李X忠、周X柱、程X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X华、艾X青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关于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年4月9日晚,被告人刘X华、同案被告人程X文驾车与董X(女,另案处理,已判刑)前往江苏省常州市。次日,董X通过程X文向刘X华借款人民币2万元,向刘军全(另案处理)购买克冰毒;刘X华以1.2万元的价格向刘军全购买了粒麻果(约余克)。4月11日,刘X华与程X文驾车携带购买的麻果回到上海,后由艾X青、周X柱、李X忠等人贩卖。公安人员抓获艾X青时,查获其中的6粒麻果,经鉴定净重共0.62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麻果等物证;毒品定性及定量检验报告;另案处理的董X、刘军全及同案被告人李X忠、周X柱、程X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X华、艾X青亦供认。足以认定。
四、关于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的事实
被告人刘X华因董X未按时偿还2万元借款且避而不见,责令同案被告人程X文向董索讨欠款。年5月22日上午,刘X华得知董X的住处后,指使程X文并纠集被告人艾X青、同案被告人周X柱和马X玲等人向董索讨欠款。程X文、艾X青等携枪至董X暂住的上海市长寿路x酒店房间,向董X及其男友朱X贵(另案处理,已判刑)索要欠款。朱X贵的朋友张X辅、宋X(均另案处理,已判刑)、李X勋(因本案已死亡)闻讯前来,李X勋又纠集曹X华、路X义、沈X鹏(均另案处理,已判刑)一同赶至该酒店。当日12时30分许,程X文与刘X华电话联系后,欲将董X带走,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在x酒店门口持刀、枪互殴。其间,程X文被朱X贵持刀刺戳胸、腰、背等处,构成轻伤,包里的一支枪被曹X华抢走;艾X青持枪击中李X勋头部,致李颅脑损伤死亡;马X玲开枪击中朱X贵颈部,致朱轻伤;张X辅持枪击中马X玲胸部,致马肝脏、右肺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枪支,提取的弹头、弹壳等物证;证人刘xx、俞x、张xx、吴x、吴xx、张x、马xx等的证言;dna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鉴定意见书;另案处理的张X辅、朱X贵、董X、曹X华、路X义、沈X鹏及同案被告人李X忠、周X柱、程X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X华、艾X青亦均供认。足以认定。
五、关于故意杀人(未遂)的事实
年5月26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海市姚虹路××号×××室内抓捕被告人刘X华时,刘X华夺取民警段xx腰间的92式手枪,将枪口对准民警沈x的头部欲扣动扳机。因被段xx等人及时控制、制止,该枪未击发。后刘X华被民警制服。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段xx、沈x、曾x、万x、王xx、马xx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X华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非法制造枪支9支、子弹发,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指使犯罪集团成员持械讨债,聚众斗殴并致人死亡;还非法持有枪支3支,情节严重;抗拒抓捕,欲枪杀民警未遂;以驾车冲撞的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并罚。被告人艾X青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参与非法制造枪支9支、子弹发,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在聚众斗殴中持枪射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并罚。刘X华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艾X青是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也是开枪杀人的直接凶手,应依法惩处。刘X华、艾X青的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当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刑终字第9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X华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艾X青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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