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规范化治疗 https://m-mip.39.net/news/mipso_6185379.html律师介绍
01
案情简介
王某,26岁,既往体健。确诊怀孕后即在某妇幼保健院(即本案被告,以下简称保健院)建档产检。产检期间除发现双子宫外未见其他异常。足月后,王某到保健院住院分娩。保健院行检查并术前谈话后行剖腹产手术。王某于上午11时经剖宫产分娩一男婴,手术顺利。王某术中、术毕出血共计ml。王某回到病房后仍然出血,家属按照医生要求持续按摩子宫。王某后诉发冷,渐至意识模糊,直至昏迷。保健院告知病危,准备行子宫切除。手术尚未开始,王某呼吸心跳停止。经紧急抢救,王某心跳恢复,并于当天17:15行子宫切除。当天21:40,保健院医院。次日上午,王某不幸去世。医院死亡诊断:产后出血,DIC,出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心肺复苏术后,全子宫切除术后。妇幼保健院制作王某血液涂片送外院病理检查,回报为:镜下血液中见到有形成分,可能为毳毛。妇幼保健院同时把王某子宫送外院行病理检查,结果为:1、子宫壁平滑肌增生肥大,子宫颈水肿,局部有出血,符合妊娠子宫改变。2、在大子宫肌壁一个血管中见到有形成分,考虑是毳毛。
02
庭审情况
(一)原告诉称原告认为,妇幼保健院存在诸多过错,导致原告家属从健康产妇发展至出血休克致死,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老年丧女、青年丧偶、新生儿丧母的巨大悲剧发生,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妇幼保健院拒不承认自己的过错,原告不得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4元,误工费(丧葬发生).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74元,死亡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交通费(就医、丧葬)元,丧葬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上述费用共计:.03元。(二)被告辩称被告答辩认为:原告家属是由于自身发生羊水栓塞,导致呼吸心跳停止。羊水栓塞属于危急重症,死亡率非常高,保健院积极抢救,已经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医疗行为也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原告律师代理意见(1)保健院密切观察及时治疗完全可以避免不幸后果产后出血并非不治之症,更非疑难杂症,只要医疗机构按照诊疗常规,密切观察,及时处理,在采取止血措施的同时根据失血情况及时给予输液输血处理,根本不可能发生死亡后果。从提供给法庭的文献资料可知,房山区妇幼保健院在年治疗起产后出血,全部成功;安徽太和县人民保健院在年1月到年6月治疗产后出血例,全部成功;贵州罗甸县人民保健院在到年治疗产后出血例,全部成功。这些保健院包括落后地区的保健院均抢救成功了全部产后出血的患者。本案患者王某自身不存在血液病等任何可能导致出血难以救治的因素,却在保健院剖宫产后发生产后出血致死,其根本原因就是保健院观察治疗不及时,止血措施不力,输液输血不及时造成。如果保健院象上述保健院一样按照诊疗常规密切观察,及时止血,及时输液输血,王某根本不可能离开人世。(2)保健院应当就王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只要保健院认真负责及时治疗,就完全可以避免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可以治愈的疾病由于保健院的过错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不幸后果:如果保健院及时采取止血措施乃至于在保守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子宫切除;如果保健院及时给王某输入足够的液体和血液;如果保健院在王某生命垂危的时候就地抢救不搬动患者;……太多的如果,如果这些如果发生,都不会发生王某在保健院内出血至心跳停止的不幸后果。只有一次的生命就这样被保健院的不作为和错误作为导致死亡,就患者的不幸身亡,保健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3)保健院的过错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后果年仅26岁的王某不幸离开人世,甚至没有来得及抱抱自己十月怀胎的孩子,也没有来得及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更来不及陪伴自己的爱人共度美好生活……。王某的身后,只留下嗷嗷待哺的孩子,只留下悲痛欲绝的父母,只留下痛不欲生的丈夫……。一个本来幸福的家庭,刚刚迎来新生儿出生的喜悦,转眼间就经历了天人永隔,老来丧女,青年丧偶,幼年丧母的巨大悲剧,保健院的过错,把喜剧变成了巨大的悲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后果。(4)保健院应当对其给四原告造成的巨大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生前孝敬父母,友爱亲朋,勤俭持家,是当之无愧的好女儿,好妻子,如果能够活下去的话,肯定是好母亲……而保健院的过错,直接导致王某的父母被迫经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王某的爱人痛失佳偶,王某的孩子甚至连一口母乳都没有吃上,四原告终身都将承受永失亲人的巨大痛苦,而这些痛苦,是他们本来完全可以不经历的,是他们本来完全可以避免承受的。逝者已矣,生者终身都将活在痛苦之中,保健院应当就自己的过错给四原告造成的巨大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人死不能复生,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衷心希望法庭为原告主持公道的同时,也能够通过让保健院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促进保健院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悲剧重演。综上,请法庭充分采纳我们的意见以在维护正义的同时促进保健院改进以维护所有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鉴定人突然出庭妇幼保健院不服鉴定意见,申请了鉴定人出庭。妇幼保健院对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问了很多问题,包括产后出血的标准,应当输血的标准,止血措施有何延误,妇幼保健院承担主要责任的依据何在等等。原告律师问了七个问题:第一患者的死因是什么?第二患者的情况是否符合羊水栓塞?第三失血性休克的治疗原则是什么?第四保健院是否及时采取足够补充血容量的措施?如输入液体量是否符合出血情况下的补液原则?第五保健院是否及时采取足够止血措施?第六保健院及时采取足够止血、输血、补液措施,是否可能避免死亡后果?第七患者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失血性休克抢救成功率的疾病?相比保健院的开放性问题,原告的问题全部只能用“是”或者“否”来回答,鉴定人乐意回答,法官也很容易听明白。至此,质证结果不难想象。3、法院调解本案最终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妇幼保健院和患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妇幼保健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加上之前妇幼保健院支付的5万元,家属共计拿到赔偿万元。患者家属拿到赔偿时,距离患者去世不足半年。
03
案例分析
本案的患者初为人母,风华正茂,孰料刚刚生下孩子,就撒手西去,对家人的打击可以想象。任何人见到此种情况,都难免不为之掬一捧同情之泪。但同情代替不了法律,就案情而言,本案的关键是患者的死因,即患者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死亡?是羊水栓塞?还是失血性休克救治不力?如果死因是羊水栓塞,由于羊水栓塞本身危重凶险,死亡率高,故即便是妇幼保健院有责任,妇幼保健院的责任也很可能不大;如果死因是失血性休克救治不力,由于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对失血性休克有有效的包括止血、及时输血、大量补液等综合抢救措施,医院里的失血性休克,医院及时诊断,正规治疗,完全有抢救机会。故发生在妇幼保健院里的失血性休克致死,妇幼保健院很可能存在诊断延误或者未按照规范抢救治疗的过错,责任显而易见。
04
律师帮助
(一)接案-初步判断笔者第一次见到患者家属,离患者去世不到一周,而家属已经是身心俱疲,心力交瘁。突然遭此意外,短短几天之内,家属已经尝试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聚集亲友,在妇幼保健院打横幅;拒绝安葬尸体,拒绝把孩子从妇幼保健院带走;在网上发帖,控诉妇幼保健院等等。在此期间,在当地公安部门的协调下,家属已经和妇幼保健院数次沟通,妇幼保健院坚决认为患者死亡是羊水栓塞,妇幼保健院无责,最多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家属适当抚慰。家属虽然不认可不接受妇幼保健院的抚慰,但也不愿意实施尸检查明死因。如此几次三番,反复拉锯,眼看亲人停留在冰冷的太平间,难以入土为安;孩子在妇幼保健院嗷嗷待哺;双方长辈悲痛欲绝,此外还要面对亲友的关心询问和网上的各种舆论,患者家属承担的压力巨大。笔者不得不指出的是,近年以来,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家属往往会采取医院施加压力。但从本案患者家属的经历来看,网络发帖徒增烦恼,效用有限。本案家属在网络发帖后,引起了比较大的
转载请注明:http://www.jiaolvz.com/skal/4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