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过失致人死亡,男子获刑十个月


年9月22日13时许,高某某驾驶苏J×××××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东台市北海路与站前路火车站施工工地东西向便道上由西向东起步时,因疏忽大意,与在车前由南向北推电动自行车的谢某相撞,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谢某符合胸部、脊柱及骨盆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谅解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高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起步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高某某驾驶起步时,疏忽大意,过失致他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年9月17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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