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女子生孩子腹腔内出血子宫被切除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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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朝阳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赔金额元。

据了解,年2月6日,医院住院待产,当日10时40分,手术后生一女婴。术后8小时,孙某某出现失血性休克,医院为其抢救的同医院治疗。医院完善检查,积极抢救,诊断为剖宫产术后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故行全子宫切除术。孙某某住院至2月14日出院。

孙某某方面认为,因医院手术过程中的过错导致原告术后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子宫全部切除,给原告造成了身体、精神伤害以及经济的损失,医院方面应该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医院辩称:孙某某因分娩住院,医院诊断明确,选择手术正确,出现紧急情况处置及时准确,不存在医疗过错,孙某某自身体质及术后正常风险是她全子宫切除的主要原因,且根据他的病情做出的全子宫切除术无错误,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且费用不合理或过高。

双方协商不成,走上司法程序。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年5月21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全子宫切除术后符合七级伤残。年12月10日,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医院对孙某某诊疗过程,存在手术造作方法不当、术中观察不够、遗留血管破裂出血至失血性休克,术后监护、观察不当,抢救失血性休克的治疗不当医疗过错。与孙某某全子宫切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双方对伤残等级鉴定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到被告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权利义务关系,在治疗期间,原告遭受身体损害,经鉴定被告对本次原告身体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等共计元。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二三里编辑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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