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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集
01
简要案情
年2月20日晚,重庆市某区公安局某派出所邹昕警官加完夜班走出派出所,准备回家吃饭。“有人持刀伤人了”的呼叫声让他习惯性地扫视周围,只见一个二十来岁的男青年似乎拿着凶器越过马路跑向他这边。
邹警官顿时意识到有事发生,冲了上去,张开双臂,用身子挡住男青年的去路,男青年没有停下来,邹昕警官便上前扯住男青年,准备将其扭送进派出所,遭到拒绝。
男青年警告邹警官:“放开我!”这一次邹警官反倒拒绝了男青年:“把刀给我,和我去派出所。”男青年再次持刀警告,见邹警官丝毫没有放手的打算。为摆脱麻烦,男青年用刀乱舞,不小心刺中邹警官,邹警官顿时倒在血泊中。
回过神的邹警官艰难地站起来,摇摇晃晃地移动身子数十米,试着追赶男青年,最终因体力不支再次倒下。医院全力抢救,终因流血过多而牺牲。被抓获的男青年是重庆市某区人,父母离异多年,名叫绍汉杰。
邹警官的英雄壮举,经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连续报道,重庆市民无不动容,他们为有如此优秀的警察而骄傲。邹警官出殡当天,重庆某区出现了“万人空巷送英雄”的震撼人心的壮观场面。
生命只有一次,有多少人会轻易放弃?绍汉杰虽然致死英雄民警邹昕,但还是期盼继续自己的人生,不要被法院判处死刑。他的父母也一样不希望他过早失去生命。可是杀人偿命,自古已然,这有可能吗?
法院一审时,绍汉杰母亲聘请的北京律师为绍汉杰辩护,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也非常专业,依然没有让绍汉杰获得免死判决。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数罪并罚判处绍汉杰死刑,绍汉杰似乎走到了人生尽头。绍汉杰的妈妈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愿接受这个现实,匆匆赶到北京,找到褚中喜律师,希望褚律师能到重庆为其子作二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褚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反复研究案卷材料,在二审法庭为绍汉杰据理力争,但仍被维持死刑。褚律师就二审辩护意见继续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沟通,并提出不予核准死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褚律师辩护意见,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成功“枪下留人”。
02
争议焦点
绍汉杰是否有精神病史?
案发时绍汉杰是否正处于发病期?
本案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本案是否存在两个嫌疑人?
作案工具的鉴定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侦查阶段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工作遗漏?
绍汉杰是否存在从轻处罚情节或事由?
原精神疾病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多位证人证明绍汉杰有精神病该如何采信?
绍汉杰是否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人?
03
辩护意见
二审辩护词
合议庭: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辩护人依法接受上诉人绍汉杰家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翻阅全部案卷,调查走访了相关当事人,依法会见了绍汉杰。辩护人认为:原判定性不准,量刑畸重,绍汉杰虽应为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但罪不该死。
本辩护人对受害人邹警官的英雄壮举深为钦佩,对其不幸牺牲表示深切的哀悼和崇高的敬意,邹警官是值得大家学习的榜样,也是非常优秀的人民警察,正是有千千万万像邹警官这样的英雄民警的无私奉献,才有今天的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辩护人代表上诉人绍汉杰和其父母向邹警官及其家人赔礼道歉。
此案在山城重庆影响巨大,几乎家喻户晓,各种媒体纷纷披露,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其影响理所当然引起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和公安部部长的
年5月6日
04
裁判结果
二审刑事裁定
年5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持刀随意伤害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为抗拒抓捕,持刀刺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且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意见。经查,尸体检验报告书、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等证实,上诉人实施寻衅滋事跑到派出所附近时,被邹昕警官拦截。
邹昕警官表明了警察身份,并抓住上诉人,勒令其交出猎刀;绍汉杰为摆脱抓捕,持刀刺杀邹昕警官的腿部,邹昕警官被刺伤后仍继续抓捕绍汉杰到派出所,上诉人捅刺邹昕警官胸部,致邹昕警官主动脉根部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有精神疾病,重庆市精神病卫生中心的精神病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一审的辩护人出示的由医生鲁某出具的上诉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证明,证人鲁某、况某的证言证明,鲁某在作出上诉人有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时,只是听上诉人的亲属陈述绍汉杰的平时表现,没有进行相关的精神检查,不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
针对上诉人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委托重庆市人民政医院即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依法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诉人有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釆纳。
对辩护人提出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本案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及请求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釆纳。一审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后果所作出的量刑适当,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予核准死刑
案件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褚中喜律师继续接受委托,担任其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就二审辩护意见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陈述,并提交不予核准死刑意见书。
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反复研究了案卷,认真听取了“免死”辩护意见。为了慎重起见,承办法院多次到重庆,反复提讯绍汉杰,复查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作出刑事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责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经过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绍汉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意味着,和“死神”打了个照面的绍汉杰又被扔回人间。几年前,被减刑至无期的绍汉杰的家人在电话中激动地告诉褚中喜律师:“绍汉杰被减刑了,是无期,感谢你褚律师救了我们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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