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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中午,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名男子在马路上拿着疑似砖块追砸运钞车,随后遭押运员开枪射击致死。押运员开枪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话题,引起争议。
我国《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6条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法合类案
如何确定是否成立“正当防卫”,通过“星云律例”大数据搜索引擎,本期“法合类案”从各级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找出了以下相关案例,供各位参考。
01最高法公报案例:要求被告人慎重选择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当时的不法侵害,没有充分考虑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侵害情节等客观因素的,不予采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二审案
类案案情
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光辉(男,19岁)与孙金刚(男,22岁)、张金强(男,21岁)到北京市海淀区阳台山庄饭店的女工宿舍外,叫服务员尹小红(女,24岁)出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见尹小红不予理睬,孙金刚等人即强行进入宿舍内。
孙金刚与尹小红发生争执,殴打尹小红。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吴金艳上前劝阻,孙金刚又与吴金艳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孙金刚将吴金艳的上衣钮扣拽掉,吴金艳持水果刀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
李光辉见此状况,用一铁挂锁欲击打吴金艳,吴金艳又持水果刀扎伤李光辉的左胸部,致其左胸部2.7厘米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说理
孙金刚等人在凌晨3时左右闯入女工宿舍后,动手殴打女服务员、撕扯女服务员的衣衫,这种行为足以使宿舍内的三名女服务员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吴金艳持顺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孙金刚,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并逼退孙金刚。
此时,防卫者是受到侵害的吴金艳,防卫对象是闯入宿舍并实施侵害的孙金刚,防卫时间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该防卫行为显系正当防卫。
李光辉举起铁锁欲砸吴金艳,是对吴金艳的继续加害。吴金艳在面临李光辉的继续加害威胁时,持刀刺向李光辉,其目的显然仍是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吴金艳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吴金艳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故虽然造成李光辉死亡,也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许可的幅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金艳于夜深人静之时和孤立无援之地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时,李光辉又举起铁锁向其砸来。面对这种情况,吴金艳使用手中的刀子进行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要求吴金艳慎重选择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当时的不法侵害的意见,没有充分考虑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侵害的情节等客观因素,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吴金艳无罪。
二、被告人吴金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09-16
02连续反击砍击他人头部又捅刺他人颈部致死,属防卫过当,减轻处罚获刑7年——邓佳保、丁某犯故意杀人罪二审案
类案案情
被害人邓某己因修路与被告人邓佳保、丁某产生矛盾,于年5月25日7时许持尖刀来到邓佳保家中,捅刺了邓佳保胸、背部,实施报复。丁某目击后,持铡刀砍击了邓某己。三人在打斗中先后掉下稻田中,邓佳保将邓某己压在身下,持铡刀连续对邓某己头部砍击十余刀,又持尖刀捅刺了邓某己脖子一刀,致其身亡。
法院说理
上诉人邓佳保为免受邓某己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邓佳保持刀连续砍击邓某己头部后,又捅刺邓某己颈部,造成邓某己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邓佳保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丁某为使邓佳保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邓某己造成了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邓佳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丁某无罪。
案号:()湘高法刑一终字第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11-02
03发生口角刺死先动手者,被认定互殴行为不适用“正当防卫”——何卫兵故意伤害二审案
类案案情
被告人何卫兵和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47岁)系洪雅县将军乡恒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安。年3月22日0时许,二人在公司门口值班室因换班问题发生争吵,之后王某甲持值班用的橡胶棒击打何卫兵头部,何卫兵随即用一把折叠刀将王某甲以及前来劝架的龚某某(男,42岁,系保安队长)捅伤。
医院抢救,于年3月24日治疗无效死亡;被害人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说理
双方在言语冲突中相互刺激致矛盾激化,被害人王某甲率先持橡胶棒攻击对方,何卫兵亦不顾后果持刀回击,造成本案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
双方行为的性质系互殴,何卫兵的行为不具有成就正当防卫的法定要素,何卫兵诉称系正当防卫、辩护人辩称属防卫过当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案号:()川刑终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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