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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南通海安的朱某,因家庭琐事与岳父李某发生争吵纠缠,持刀至客厅捅刺李某左侧胸部一刀。9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朱彬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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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年10月6日20时30分左右,朱某在其家中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纠缠,朱某被纠缠倒地后,心生恼意,从厨房持刀一把至客厅捅刺李某,致李某左侧胸部刀刺伤、失血性休克、左侧气胸、左肺出血、左侧胸腔积血、左侧第2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据朱某事后供述,年10月6日20时左右,丈人李某从乡下来到了朱某位于县城某小区的家中。李某因对女婿、女儿夫妻不和等家庭琐事不满,一来就骂,还把窗子打开,说要骂给邻居听。朱某觉得难为情,想要关窗,李某不让,还推搡朱某,用拳头打朱某胸口和背后。朱某当时也没有还手,李某又把朱某摁在床边上。朱某挣脱后,冲到了厨房里面,拿了一把尖刀,走到餐厅。
这时李某也走到了餐厅里,朱某就把刀举起来了。朱某表示,其实自己捅到一半的时候已经后悔了,但是手已经捅出去了,也没有收得回来。当时李某抓住朱某的手,丈母娘刘某抓住朱某手腕处,朱某一动,直接就捅在了李某左胸上部的地方。在抢刀的过程中三个人都跌倒地上,朱某看到李某身上出了很多血,就松开了手上的刀,进卫生间把手上的血洗掉了。朱某打报警,跟说把丈人捅了。案发当晚,警方接报警至现场处警。朱某于当天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朱某与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李某对朱某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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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认罪认罚,且与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李某的谅解,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
本案系由家庭纠纷引发,且朱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朱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朱某未提出上诉。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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