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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判决书里的于欢案基本事实与前因后果
年7曰28日,于欢之母苏银霞及父亲于秀荣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利息为月息2%,另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0%。
截至年10月20日,于欢之母苏银霞已累计向赵荣荣、吴学占支付本息万元。
上述借款期间,因苏银霞还款不及时,赵荣荣、吴学占曾指使郭某2(被害人)等在源大公司(苏银霞公司)车棚内驻扎、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钱支锅做饭等,借此逼迫苏银霞还债。
年11月1日,于欢之父母于秀荣、苏银霞再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欢父亲于某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荣荣。
年11月2日至年1月6日,苏银霞共计向赵荣荣还款29.8万元。根据第二笔借款协议,即便按月息10%支付利息,此时,借款尚不足两个月,应付利息不超过2万元,而本金为35万元,扣除已付29.8万元,未还部分本息不超过7.2万元。对于上述29.8万元,借贷双方存在分歧,借款人苏银霞夫妇认为系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而吴学占、赵荣荣则认为系用于偿还第一笔借款。期间,吴学占、赵荣荣曾多次催促苏银霞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银霞夫妇未再还款,亦未办理住房过户。
年4月1日,赵荣荣与被害人杜志皓、郭某2等人强行更换上述于欢之父名下住房门锁并入住该房,苏银霞报警。民警出警,赵荣荣向其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
年4月13日上午,吴学占、赵荣荣与杜志皓被害人(被害人)、郭某2、杜某7等人在未经房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房内物品搬出,苏银霞得知后报警。民警处警后,吴学占告知其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民警离开后,吴学占责骂苏银霞并将其头往马桶里摁。(将苏银霞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当日下午,赵荣荣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其间,苏银霞、于秀荣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当晚,于秀荣通过他人调解,与吴学占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荣荣,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年4月14日,苏银霞夫妇(于欢父母)并没有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年4月14日下午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某2、郭彦刚、苗某、张某3到源大公司讨债。为找到苏银霞夫妇(于欢父母),郭彦刚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银霞与赵荣荣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李某3接赵荣荣电话后,伙同么某、张某2和被害人严建军(男,时年26岁)、程学贺(男,时年22岁)到达源大公司。赵荣荣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银霞还款。其间,赵荣荣、苗某离开。
20时许,杜志皓、杜某7赶到源大公司,与李某3等人一起饮酒。
20时48分,苏银霞按郭彦刚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1、马某陪同。
21时53分,杜志皓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银霞、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志皓用污秽语言辱骂苏银霞、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李某3劝阻下,杜志皓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银霞闻,被苏银霞打掉。杜志皓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
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
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银霞和于欢指认杜志皓殴打于欢,杜志皓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
22时22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银霞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志皓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志皓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志皓等人不要靠近。杜志皓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志皓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
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志皓等四人受伤后,分别被杜某7等人医院救治。
年4月15日2时18分,杜志皓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年2月27日,年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张文峰、审判员李令庆、人民陪审员魏方亚),认定于欢正当防卫不成立,故意伤人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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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笔者对二审判决书所确定的基本事实的解读——山东高院对案件焦点的技术性模糊处理
(一)山东高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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