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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中国网、澎湃新闻
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历时8年的“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宣判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
案情回顾年12月28日下午,医院妇产科三楼办理入住手续,后离院回家待产。期间,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作为经管医生接诊,并为陈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及开具检验单。次日上午吴某下班时,部分检验报告结论未出,吴某也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的医生查看,致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检验异常结果至产前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年12月31日,陈某返回该院待产,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陈某的病情。21时30分左右,陈某顺产一女婴后阴道出血不止,李建雪赶到产房进行处理,并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产房。陈某分娩过程中,王某发现陈某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检查报告,从电脑调出查看后发现检验结果异常,并嘱咐李建雪继续观察。年1月1日凌晨,李建雪判断,产妇生命体征已平稳,遂吩咐助产士等人将其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2时45分,产妇出现烦躁表现。院方记录显示,此时产妇脉搏/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有关调查部门此后指出,随后这些生命动态体征指标不断恶化。3时20分,产妇“手乱动,在床上翻来覆去”,其脉搏/分,呼吸23次/分,血压/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李建雪到达病房并再次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到场,叫护士输液并做抽血检测,但产妇失血过多。李建雪开了第三张取血通知单,血库回复“没血”。王春兰赶来,看到产妇“很躁动,呼吸浅表不规则,心音低钝,压人中没反应,口吐大量食入物”。一名内科医生看到,产妇眼结膜无血色,瞳孔放大。摸不到脉搏,用听诊器也听不到心跳。通过各种手段,未能让产妇恢复心跳。年1月23日,李建雪因此事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年9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年10月16日,作为当天值班医生的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对产后出血病人陈某的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年12月4日,一审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建雪没有尽职分析化验结果甚至都没有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因此,李建雪不能及时了解病情,也就导致了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这是对病人认识不足,从而不能及时发现情况,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最终死亡。一审法院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李建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年6月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雪的上诉进行了公开审理。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争议焦点
1.产妇的死因;
2.李建雪对产妇的诊疗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正当履职。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
李建雪只对新入院、待诊断的产妇查房一次、未重点巡视、没有主动查看化验单违反诊疗常规,导致的对产妇病情认识不足、诊断错误、没有采取预防产后出血措施等后果,应当承担医疗责任。
二审法院:
1.产妇死因:福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福建省医学会鉴定认为“产妇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专家证人陈敦金认为“没有尸检结果,死因难以确定”。……本院认为,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死因是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鉴定意见是基于病症做出的推断结论,是临床诊断,没有进行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李建雪是否履职:李建雪履行了其作为当日值班医师的职责,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子线前期重度的诊断、出血量和补液量的评估、生命体征数值取值时间点、产后出血原因等方面存在问题,相关部分的认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将医方责任直接等同于李建雪个人责任缺乏依据。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现如今医患关系紧张,医生已经成为了一种“高危”职业。如果一个医生是没有罪的,但被定罪量刑,医生会生活在恐惧之中,这种恐惧对整个医患关系没有好处,让医生更警惕病人,信任受到打击,医患之间的关系会受到影响。如何正确判定医生在病患者死亡事件上的责任,是一个非常严肃且需要科学严谨态度面对的事情。其中关键的构罪要素,就是需要符合法定要求的,具有医学权威的相关证据。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直接证明医疗事故罪的成立,故判决李建雪无罪。
社会应该客观公正地去看待实际医疗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并不是所有不好结局都是医疗事故。因此,也并不是每一次的不好结局都要追究医生在法律上的责任。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生对患者死亡负有直接责任,那就不应该轻易判定是医疗事故罪。让医疗工作者与病患家属都能在法律的公正下承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才能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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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艳红,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等民商事案件和企业法律顾问。
编写
邓柔思
编审
文宣小组
编发
小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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