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对风险认识不足,产妇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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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原告明某2的妻子李某某因预产期临近,自年1月8日起每月都到被告x医院挂专家号进行产检,检查结果均为正常。李某某于年3月23日到x医院检查,并交纳住院金元,但被告未安排住院,而是告知回家休息。

年3月25日凌晨1点多,李某某发现出血,立即前往被告处,医生给其做了环扎解除术,并告知其回家观察。李某某系高龄产妇,当场要求留院观察,但被告称回家休息待产就行,未给予留院观察。

据了解,环扎解除术是须在住院期间进行,所以被告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当天晚上,李某某在家再次出血,医院,但被告对患者只做了简单检查,未全面检查评估,再次告诉患者出现出血现象属于正常情况,继续回家休息观察。

李某某再次恳求留院观察,并告诉被告其是高龄产妇、多次试管受孕失败及宫颈环扎术后的高危妊娠等情况,但被告告诉不必留院。李某某于3月29日凌晨4点在家再次出血,伴随腹痛,医院。

被告医生检查后告知让其在待产室待产,过了大概十多分钟,患者出现呼吸急促、全身抽搐、突发休克等情况。当天凌晨6点,被告对患者进行了剖宫产,同时告知原告患者出现流血不止。被告将患者子宫切除后,又告知原告患者病危,并于当天中午12点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

由于患者在抢救期间并没有好转,原告听从被告医生的建议和安排,当即包机前往x医院治疗,患者在转院途中于年4月1日16时12分死亡。诊断为:羊水栓塞,DIG,急性失血性贫血,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

二、被告x医院辩称

1、关于本案责任比例划分问题,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案情,建议判决由原告承担百分之六十责任,由被告承担百分之四十责任。

2、本案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医学常规,被告已经尽到全力抢救的责任。患者的死亡与其自身因素有关,其死亡后未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

患者的死亡与其自身身体因素有关,产妇处于病情危重时期,其家属仍坚持要求医院,被告已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被告及其医务人员无明显过错。

3、x省x市医学会作出了客观、实事求是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表明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此后双方未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年3月31日8时,被告在ICU查看了患者病情,发现患者病情严重,呼吸循环不稳定,转院风险很大,故建议就地抢救治疗,家属表示知情,但仍坚持要求飞机转院,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被告反复告知途中患者可能出现病情恶化导致呼吸心跳停止等不良后果,家属仍坚持转院并签字进行确认。

三、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x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认为其鉴定结论有失公允。根据病历记载内容和病情发生的事实,应当确定被告承担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

四、司法鉴定意见

被告过错:对高危孕产妇妊娠晚期临产表现观察、评估不到位,对病情严重性及分娩风险认识不足,围产期管理不到位;剖宫产围手术期对失血性休克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病情评估不到位,有效处理不及时,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判决,由被告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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