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13岁女孩被17岁邻居割伤脖颈,家属称4


4年前,浙江省桐乡市,13岁的洪某某被人用菜刀割伤脖颈,施暴者王某峰是她的邻居,当年17岁。公检伤情鉴定洪某某均为轻伤一级,王某峰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洪某某的母亲洪芳珍认为,女儿应属重伤,对伤情鉴定结果持保留意见。“伤口长度的鉴定、输血量、入院时间等都存在问题。”此外,她对王某峰的判决结果也不认可。

洪芳珍告诉新黄河记者,4年来,医院等部门要回女儿的病历,今年11月1日,以女儿整容为由,终于要回了病历。拿到病历,他们更加确信女儿的伤情应属重伤,希望法院以重伤对王某峰定罪,启动再审程序。

如今,洪某某已经上高中,脖颈上长长的疤痕,成了母女俩心里过不去的坎。洪芳珍准备近期提起民事诉讼,并希望尽快让女儿进行整容手术。

案发

洪芳珍早年离异,带着女儿洪某某住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的老房子里。年8月23日,她有事外出,女儿独自在家写作业。下午三点左右,她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我女儿出大事情了,让我医院。”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当天,王某峰从自己家走到二楼与三楼之间平台玩耍,看到洪某某独自在二楼至三楼中间的“家庭中介”办公室内,王某峰进入该办公室,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随后,王某峰用暴力手段殴打洪某某。其间,王某峰心起杀意,又用菜刀朝躺在地上的洪某某脖子连割几刀,看到洪某某伤口流血后逃离现场。王某峰母亲得知情况后,向楼下路人求助,他人报警并将洪某某送医救治。

洪芳珍告诉新黄河记者,案发地不是办公室,而是她和女儿的住处。“此前开过中介公司,年已注销。”洪芳珍认为,王某峰的行为是私闯民宅。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峰自述年12月3日出生,案发时17岁,家住浙江省桐乡市,初中文化,无业。王某峰与母亲、继父共同生活,洪芳珍说,王某峰一家住在她家隔壁。“之前,王某峰还来我家吃过饭。后来,两家人吵架了,就不再说话。”

洪芳珍回忆,当时,她家住闹市区,楼下有很多开店的。案发时,他们看到女儿被救护车拉走,“后来他们告诉我,急救人员用担架将女儿抬下来时,楼梯上都是血。”

伤疤

术后,洪某某躺在病床上,面部布满红点,颈部左右两侧留有长长的缝合痕迹。清醒后,洪某某说,王某峰本想侵犯她,极力反抗后,遭到殴打砍伤。

年8月,受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委托,在案发当天及第五天,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曾两次对洪某某进行损伤鉴定。“没有人通知我,就对女儿进行损伤鉴定。”洪芳珍自述,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此次鉴定不符合规范。

当时,陪护洪某某的护工徐阿姨在证词中写道,“年8月28日,公安局法医给洪某某做鉴定时,洪芳珍确实不在现场。”护工施阿姨也写道,“可以证明洪芳珍一早外出不在现场。”

洪芳珍还发现,在多次的司法鉴定中,女儿的颈部伤痕长度鉴定结果不一致。

案发第5天,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显示,洪某某颈前部左侧10cm皮肤裂创,右侧10.5cm皮肤裂创。这与案发当天,医院手术记录基本一致。根据医院手术记录,洪某某双侧颈部各有一刀砍伤,共长约20cm。

4个月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书显示,洪某某颈部遗留23.8cm增生瘢痕,其中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小于20cm。洪芳珍不解,“从案发到检察院进行鉴定,时隔4个多月,颈部伤口长度为什么会变长?”

浙江省检察院鉴定结果

新黄河记者调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视为重伤。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则为轻伤一级。

两次鉴定结果均为轻伤一级,洪芳珍对此不认可。她认为,两次司法鉴定中,对颈部伤口长度的鉴定结果不一致,表明鉴定结果不应被法院采信。

洪芳珍在桐乡市公安鉴定通知书上签字“我保留意见”

争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表明,“颈部大血管破裂”“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为重伤,洪芳珍认为,根据这些标准,女儿应被认定为重伤。

洪芳珍认为,首先,鉴定意见中忽视了洪某某的颈部血管破裂。新黄河记者查阅发现,医院洪某某入院记录中记载,洪某某双侧颈部裂伤伴大量活动性出血。手术记录中,医生在术中探查见,洪某某双侧颈外静脉断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书中,提到了这一点,“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颈部大血管特指颈总动脉,不包括颈外动脉。”

其次,女儿被刀砍伤后“休克”,也应被认定为重伤。在医院的输血申请单、手术记录、术后首次医患沟通记录单、出院记录中,均提到洪某某失血性休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显示,洪某某存在双侧颈外静脉断裂等导致失血性休克的损伤基础,医院及时救治,其急诊和住院病历均未记载明显失血性休克症状。据此,洪某某伤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缺乏充分依据。

输血量也是争议焦点之一。桐乡市医疗机构输血申请单显示,申请红细胞5U(ml/u,即ml),血浆ml。手术患者交接单显示,术后剩余红细胞1.5U,血浆ml。

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手术过程输血浆ml,红细胞2U。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中,也认定了同样的输血量。洪芳珍感到疑惑,“鉴定结果中,术后剩余血浆量变成总输血量,少了近一半。”

桐乡市公安部门鉴定结果

另外,洪芳珍认为,医院记录的入院时间有误。医院入院记录中显示,因颈部刀砍后流血疼痛1小时入院。医院的患者护理记录显示,洪某某被砍伤约半小时内被救护车送入院。洪芳珍说,女儿出事后,医院。“还有热心人帮忙,医院开绿色通道,怎么会流血1小时才入院?”

判决

年1月24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峰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判决书显示,洪芳珍对女儿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医学鉴定书涉及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与诊断证明和照片相矛盾,洪某某伤势构成重伤,相关鉴定意见均不应采信,要求重新鉴定并希望法院以重伤对被告人定罪。

桐乡市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本案鉴定意见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人员出具,程序合法,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鉴定人员亦已出庭对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作出的结论应予采信,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

法院认为,王某峰采用菜刀割脖子等暴力手段,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名幼女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峰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年7月24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桐乡市人民法院对刑事部分先行判决后,年2月20日,对本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共计元,扣除已支付的0元,共计元。后续医疗费、整容费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申诉

“女儿的伤势鉴定有误,所以我们不认可民事和刑事的判决结果。”

洪芳珍不服判决结果,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均被驳回。

“案发到现在,4年时间里,我一直在向各部门要回病历资料,但没有拿到。”前段时间,她带着女儿向医生咨询整容事项,医生告诉她,需要看当年的详细病历。以此为由,11月1日,她从医院拿回女儿的病历。

4年来,洪某某的伤疤逐渐平复,但心理的创伤仍未愈合。年,受桐乡市人民法院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曾对洪某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书中记录,案发后,洪某某情绪紧张易怒,无法集中注意力,学习生活中会因各种环境想起被侵犯的场景,易做噩梦,失眠头痛,初步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有重度抑郁焦虑症状。

洪芳珍说,如今,提到当年的事,女儿仍情绪激动,生活和学习也受到影响。“这么多年,孩子心里的坎总是过不去。”

近期,洪芳珍准备提起民事诉讼。希望女儿能够尽快进行整容手术。“如果心理健康,身体上有缺陷,那么这个人还是健康的。”

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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