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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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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对患者的特级护理造成患者死亡
(1)基本案情:年8月26日原告的法定被继承人沈某某第8次医院治疗、护理,至9月13日凌晨,竟然因失医院的病床上。在本次入院前,年9月至年4月,沈某某先后7次在被告处肾内、风湿免疫科住院治疗,本次第8次入院诊断结果为: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性贫血;②发热查因,肺部感染?尿路感染?③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④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⑤冠心病、心脏扩大、心功能I级;⑥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⑦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⑧左眼玻璃体积血;⑨右眼糖尿病性白内障。在沈某某入院治疗期间,被告的护理记录单显示,沈某某多次意识模糊,在9月13日0时8分医院护理人员交接班时,护理人员发现沈某某右股静脉置管脱落,出血较多,护理人员立即压迫止血并通知医师。医师对沈某某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9月13日2时50分宣布沈某某临床死亡。
(2)案件分析:此案件中,护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沈某某右股静脉置管被拔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查明右股静脉置管是由家属拔除还是自行脱落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特级护理用于生命垂危、病情多变,随时需要进行应急抢救的病员及大面积灼伤、大手术后患者及需要24小时专人守护的患者。沈某某从年9月6日开始至其死亡的前一天意识均是模糊的,而被告自沈某某意识模糊后开始对沈某某实施右股静脉置管,即被告是在沈某某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右股静脉置管,在这种情况下,符合特级护理的要求,被告应加强对患者沈某某的巡视护理,注意观察其身体的变化情况,并要特别注意沈某某在意识模糊情况下静脉置管可能会脱落,导致其身体出现危险的情形。
本案中,留置在沈某某右股静脉中的导管是在沈某某深夜熟睡后且是沈某某本身意识模糊情况下脱落的,脱落时被告医护人员并不在沈某某所在的病房,故被告陈述沈某某自己将导管拔出不成立。被告在明知沈某某处于意识模糊的情况下留置导管,应加强对沈某某的护理、巡视,且被告也应举证证明沈某某有使用留置导管的必要,故被告对沈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3)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被告应对沈某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沈某某的陪护人员未尽陪护之责,也存在疏忽大意的次要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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