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ldquo于欢案rdquo中的防


·于欢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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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就在前几天,当年轰动一时的“辱母杀人案”的当事人于欢出狱了。

本案曾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风波,针对于欢杀人行为的量刑也有许多争议。本案最终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并入选“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时隔四年,今天我们就来回顾一下这起案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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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4月14日16时许,赵某1纠集郭某2、郭某1、苗某、张某3到源大公司讨债。为找到于某1、苏某,郭某1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某与赵某1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李某3接赵某1电话后,伙同么某、张某2和被害人严某、程某到达源大公司。赵某1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某还款。其间,赵某1、苗某离开。20时许,杜某2、杜某7赶到源大公司,与李某3等人一起饮酒。20时48分,苏某按郭某1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1、马某陪同。21时53分,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某2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李某3劝阻下,杜某2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杜某2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

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2殴打于欢,杜某2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时22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2等人卡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杜某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2等四人受伤后,被杜某7等人医院救治。次日2时18分,杜某2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1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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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于欢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年6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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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焦点

关于“于欢案”的主要争论点在于,于欢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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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阐述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

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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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于欢在捅刺被害人之前,跟母亲一起被非法拘禁在公司的接待室里并受到侮辱和殴打。被害人等人在警察到来劝阻结束后,仍阻止二人离开接待室,并对于欢进行推搡,围堵等行为。到此,正当防卫已经具备了前三个要件,即防卫的起因、时间和对象。为保障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安全,于欢持刀对围在身边的几人进行了捅刺,主观上来说于欢是想摆脱催债人的人身控制和不法侵害,并寻求帮助,属于防卫意图。但是于欢的捅刺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害,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另一点需要被特别说明的是,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够用于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不影响定罪,即于欢的行为依旧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防卫行为可作为量刑时情节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山东高院二审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也符合我们人的常情常理。这个案例也是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案件中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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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期的法律粥报就到这里啦,不知道各位小可爱有了怎样的收获呢?欢迎各位小可爱给粥粥留言哦!

本期制作:迪亚波罗萝菠

案情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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