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讯:因丁某多次旷课逃学,作为辅导员的张某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劝其退学。对此心生不满的丁某在年4月19日13时许,持水果刀闯进张某办公室,将其刺成重伤。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丁某的上诉,决定维持一审原判,丁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丁某系娄底职业技术学院英语系学生,因对其辅导员即被害人张某要求其退学心怀怨恨,于年4月19日13时许,携带水果刀、匕首来到该院北科楼办公室,意图报复张某。
丁某进入张某办公室后即将门关上,上前推搡殴打张某。张某抓住丁某的手阻止其殴打,丁某随即掏出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胸腹部、肩部、颈部等处捅伤。张某从丁某手中夺下水果刀并交给闻讯赶来的该院老师和学生。之后,丁某趁老师和同学在门口打电话,房内没人之际,又掏出携带的匕首将张某胸腹部捅伤。因其手掌受伤、匕首滑落且老师和学生上前阻止才停止。
经诊断,造成张某全身多处刀刺伤、失血性休克、左侧血气胸、心包血肿、肺挫伤等损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丁某在现场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年4月20日,丁某的家属为张某交付元医药费。
娄星区法院一审判决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丁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张某曾恐吓过丁某,有一定的过错,原审量刑过重。
娄底中院审理认为,丁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多次捅刺他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丁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丁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丁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曾恐吓过丁某,有一定的过错。经查,丁某多次旷课逃学,不能正确面对学校依照管理规定对他进行的处理,对出面做工作的被害人怀恨在心,行凶报复。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并无明显过错;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曾恐吓过丁某,对该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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