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辱母杀人案最新进展以及辱母杀人案有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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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英国哲学家培根

平静的周末被打破,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刷了屏。

《南方周末》报道的这起辱母杀人,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媒体转载的这篇文章,截至昨天下午15:00,读者的留言达到罕见的超过二百万条。这起辱母凶杀案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

昨日,媒体报道如下: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血案发生于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1还不清的高利贷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工贸”)职工刘晓兰看到三辆没有车牌的轿车进入工厂,是在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她预感不妙。

他们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地烤串饮酒。堵门,是这伙人催债的方式之一。此前,他们曾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在当地只有出殡才这样烧水。”刘晓兰说。位于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年由苏银霞创办,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年7月和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年4月,她共还款万元,并将一套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工商资料显示,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0万。网上流传的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在山东冠县,不少企业热衷于向吴学占借款。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资金周转,部分企业宁愿铤而走险,互相担保向吴学占借高利贷。一旦企业无法还清高额本息,将面临暴力催债。“工业园有几家企业还不上钱,被卡车堵门,我也被恐吓过。”园区内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案发后不久,冠县工业园区22家企业联合凑钱,给源大工贸送来十多万捐款,帮助苏银霞打官司。“捐钱是因为同情她的遭遇。”上述企业负责人说。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刘晓兰。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多名源大工贸员工证实,工厂多次被卡车堵门,不让员工进出。2“只有死路一条”

第二天,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于秀荣说。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接待室的侧面是一面透明玻璃墙,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当晚,于秀荣老伴的电话一直拨不出去,他走出去几百米,才打通了。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名催债人员拦住她,“他问是你报的警不,接着抢走了我的手机,翻通话记录没查到报警记录,就把我的手机摔了,然后把我踹倒在地。”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4分钟后,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刘晓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又过了4分钟,22时21分许(监控显示),于秀荣看到有人从接待室跑出来。她和民警一起返回办公楼。3“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紧接着,第二辆警车赶到源大工贸,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把他带到派出所。于秀荣说,那是一把水果刀,加刀把十几厘米长,平时放在接待室的桌子上用来切水果。

在办公楼门口,于秀荣迎面看到,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己医院。于秀荣的老伴说,医院打听,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他的上诉代理人殷清利仍继续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他还认为,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4“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在冠县工业园内,与源大工贸邻近的一家企业老板说,事发不久,他曾被警方喊去了解情况,“第二天吴学占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公安局说了啥”。

警方对吴学占涉黑团伙介入调查。苏银霞则另因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被警察带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张贴在源大工贸门口的布告显示,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年8月3日,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迅速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鼓励群众举报,并呼吁在逃人员主动投案。聊城警方内部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源大工贸一案是吴学占涉黑案件的一部分。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三名伤者中,严建军、程学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这两个被害人在于欢一审受审时已被“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死者杜志浩出生于冠县斜店乡南史村,因在家中排行老三,被人称为“杜三”。南史村一名村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杜三常年不在家,一直住在县城或东古城镇,给村民留下的唯一印象是,因琐事“揍他舅舅”。杜志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这名女学生的母亲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肇事当天杜的父母来给她送过东西。她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文中刘晓兰为化名)

来源南方周末

我从11年网易新闻客户端诞生开始,一直看到现在,从来没见过200+万跟帖的。

此刻的跟贴量已达210万+

前所未有的现象

群情汹汹,舆情滔滔,只因为一件事:这个案子令民众太绝望了。

当法律都无法保护我们的安全和尊严,我们该何去何从!

杀人当然得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点,没有人有异议。

但是,本案之中有太多因素,没有在一审时考量进去。

1,高利贷月息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而在本案中,高利贷月息是10%,年利120%(120%的认定来自网易新闻。又有人说,年息不止120%。因为有复利,利滚利,利息会成指数增长。比如你借十万,这个月利息一万,然后你就欠了11万,下个月利息就是一万一了。这就是“高利贷”),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

超出部分属于非法收入。

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不会支持。

催债人员连续几天暴力催讨非法所得,已经涉嫌违法。但案件审理中没有提及。

2,催债人员涉嫌违法。

年4月13日,催债人员在房子里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

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员将苏银霞、于欢和一名员工,带到公司接待室,非法拘禁,并以极端手段实施恐吓、侮辱、殴打和猥亵。

“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以上为南周报道内容

此为于欢之父于西明所发的网帖

对案情的叙述与南周的报道并无出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7.13法释〔〕19号)明确规定: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如上,催债人员因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侮辱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更令人震惊的细节

而杜志浩等人先是“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后来当众脱下裤子,用JB往苏银霞脸上蹭,“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此举已经涉嫌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具体可查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明显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

对于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公民自卫反抗是法定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警察涉嫌渎职。

13日,苏银霞四次拔打110和市长热线,没有得到帮助。

14日,员工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对于苏银霞和于欢仍处于非法监禁、极度危险、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状况视而不见。

不仅未曾施以援手,制止犯罪,反而丢下一句轻描淡写的话就拔腿离开。

苏银霞曾请求警察将其母子带离,警察未处理。

母子二人被吴学占等人拖回。

当时民警的说法是“要出去了解情况”。但接待室里正在发生剧烈冲突,你出去了解什么呢?

如此敷衍了事,见死不救,未曾拯救弱者于危难和恐惧之中,此举涉嫌渎职。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

出警不处警,等于警方不作为。

一审回避了这个问题。

4,死者杜志浩存在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因素。

于欢在警察离开后,站起身来,想跑出门去。被催债人员暴力阻止。混乱中摸到水果刀,刺伤4人。

据南周报道:杜志浩中刀后,捂着肚子走出来,“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

然后医院。

医院后,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又耽误了就医时间……

综合以上原因,杜志浩才导致流血过多休克死亡。

而这些因自身延误救治的因素同样没有被考量进去。

5,杜志浩负罪在身,讨债团伙被警方认定为“黑恶势力团伙”,这些因素没有在一审判决时被考量。

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

肇事司机就是杜志浩。

因为这起交通肇事案,杜志浩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

女学生母亲称,当天杜的父母给她送东西,后收到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没见过肇事者一面。

“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不是“抓不到人”么?那为什么嫌疑人就在眼前,警方不将其控制,反而任由其控制、威胁、伤害苏银霞母子?

警方为什么纵容?

为什么可以视若无睹,任由其作恶?

这也是不合理之处。

而案发4个月之后,讨债一方被当地警方认定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迅速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

这一涉黑因素,有没有被判决所考量?据报道内容和一审判决书来看,也没有。

6,于欢是否为正当防卫?

一审判决中说:

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

A、对方有11个男人。虽未持有工具,但因其人多、势狠、无底线,已经对被告构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关键点在于,这些都是涉黑人员,甚至有人有案底在身,这样的危险人员闯入,被告当然会提前防御;

B、于欢及母亲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并被殴打、侮辱,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C、拔打110后,警察到场,但并未阻止不法侵害的发生,于欢及母亲请求随公安离开,不被理睬。被告所受到的不法侵害不仅存在,反而升级;

D、在警方不能解救的情形下,于欢再次试图离开,被催债人员强行控制,在此情形下于欢才顺手持刀自卫。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于欢于情于理应被轻判。

自卫权当然不是无限的。

但法律应该体察每一个自卫者所处的境地。

如果法律不能保障弱者的安全与尊严,甚至不允许弱者自卫反抗,这样的法律是不人道、不正义,也是有失民心的。

值得高兴的是(其实我也不知道是该为此高兴,还是更悲哀),南周报道一出,网络轰动,民情激奋,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马上派员参与阅卷审查。

而山东高法随即也表示:全面审查,重理此案。

让我们静等二审判决结果。

希望公义未死,良知还在。

来源周冲的影像声色

长按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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