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良承分享同学聚会后有人发病死亡,法院判


近年来因为聚会发生伤害,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不在少数。前不久,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就判了一个同学聚会后,有人发病死亡引发的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胡某等28名同学在老家县城举行同学聚会,席间有的同学喝酒了,有的没有喝酒,胡某由于身体不舒服,只喝了一些红酒。吃过饭后,一部分同学离开,另一部分同学到歌厅唱歌。唱歌之后,胡某和李某等人在一起打牌到第二天早上。

第二天下午,胡某和李某等人又去浴池洗浴,下午五六点钟胡某自己驾车返回一百多公里外其所居住的城市。在高速公路上,胡某感觉身体不舒服,就拨打了急救电话。救护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上消化道大出血;2、失血性休克;3、肝硬化腹水;4、呼吸心脏骤停”,最后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参加聚会的部分同学参与了胡某的抢救过程,并在胡某去世后,出于同学情谊给胡某家人捐了近多元现金。但胡某家人认为,胡某的死亡是因为同学聚会喝酒及参加娱乐活动没有得到休息造成的,参加聚会的所有同学都应该对胡某的死亡应该承担责任。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参加聚会的其他27名同学赔偿各项费用8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参加聚会的同学对胡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遂判决其中的19名同学每人补偿胡某家人1.2万元,一共22.8万元。

一审判决后,所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胡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导致,其自身对死亡因承担主要责任。作为聚会的共同参与人以及共同饮酒人,各被告应尽到注意、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聚会时胡某已经明确表示其身体不适,但参与聚会的众人未加以提醒和劝阻,仍然放任其喝酒及不间断的娱乐长达24小时,对胡某的死亡来说是一个诱因。和死亡有关联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酌定胡某和参加聚会的27人的责任比例按8:2划分”。经计算,胡某家人的各项损失.67元,参加聚会的27人应承担.9元,每人元。另查明,已查明身份的被告21人;未查明身份的被告6人,原告对该6人应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21名被告每人分别补偿原告元,被告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但因为是重审案件,还是判参加聚会的同学均承担责任,还是引起了不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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