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医院产前指导不足致患者失血性休克,医院


事件经过

年12月30日,闫××医院进行分娩。闫××入院后,行胎心监护了解胎儿在宫内情况,因"巨大儿"于年12月30日在蛛网膜下腔阻滞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见胎盘低置,术娩一足月巨大儿,胎儿取出顺利,新生儿无窒息,子宫收缩欠佳。经子宫肌层注入缩宫素、安列克,以及常规关腹术,予按摩子宫等治疗后,子宫收缩无好转,阴道持续出血,于年12月31日二次开腹术行子宫B-Lynch缝合术+双侧子宫动脉上行支结扎术,局部宫壁注射缩宫素后宫缩仍未好转,行×术。年1月10日,闫××出院,实际住院11天。闫××为此支付住院费用.09元,该费用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后实际结算数额。某医院为闫××出具的出院诊断载明:产后出血(ml)、失血性休克、低置胎盘、胎盘粘连、产后宫缩乏力、巨大儿、轻度贫血等。

患方观点

闫××于年12月30日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手术于12月30日22时03分开始,31日2时05分结束。闫××剖腹产一子,但术后闫××又行×术,这给闫××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闫××医院协商,医院拒绝承担责任。现诉至法院,医院按60%的比例赔偿闫××损失,其中: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营养费元、鉴定费元,以上共计.8元;医院负担。

院方观点

闫××在年12月30日急诊入院,当晚因巨大儿建议手术分娩,患者方签字同意后,某医院在晚上22时03分开始手术,22时08分手术娩出一足月男婴。该胎儿出生后,子宫收缩欠佳,即给予相关治疗并在手术室继续观察。经过相应诊治,该患者子宫收缩性差,因此建议二次开腹手术,后再次开腹,经相关缝合和动脉结扎术,效果不佳,建议行×术,患者方同意后行×术。闫××在年1月10日出院。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断常规,闫××行×术是由于其产后出血及病情发展的结果,医院的诊疗没有关系。闫××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专家评析

1、某医院对闫××住院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之处,但瑕疵病历对本次鉴定没有实质性影响;2、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闫××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产前指导不足、未建议孕妇择期终止妊娠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闫×××术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本例医疗过错等级应属D级,即医疗过错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50%(对应的医疗过错参与度系数值为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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