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性休克

快评昆山案被认定正当防卫,公安直接撤案意


汪勇,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连续几天成为网络热点的昆山案终于得出结论,昆山公安机关于今日发布“警方通报”,以扎实而详细的证据陈述了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对案件的定性和理由予以释明。其中,对于于海明砍刀的情况尤为具体,包括刘海龙“逃离”的情况予以详细的说明,足以说明这是一起符合正当防卫的行为。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任何案件都应当以理性的法律为基础,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来说服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于海明和刘海龙,两个本来毫无相关的外乡人,因一桩发生时间紧紧只有几分钟的案件而在昆山联系在一起。刘海龙因其张扬肆意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为我们的刑法教学和研究提供了经典的“特殊防卫”的案例。

本案之所以能得到众人惊人一致的判断,跟掌握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极为相关,包括背面的和反面的视频。当然,对本案的认定,法医鉴定对于双方刀伤的情况分析更为具体。事实上,更之间很多的猜测不同,有些事实是不符合实际的,比如涉黑情况、宝马车等等信息。所以,案件的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用证据说话,法律工作人员鲜用感性判断,不愿意通过猜测去分析事件,这是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特性。证据,才是我们分析判断的基础。

正当防卫是古老的自卫权的制度性规定,它不仅是法律规则,也是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的,包含深刻的社会价值。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到:“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抽象的法条,其背后一定包含社会的价值。正当防卫制度就是基于古老的习俗和传统,也是基于普遍的人性。

本案相比于欢案和其他案件,更具有现实的意义:一是可以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当公民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是可以理直气壮地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予以反击而不受追究;二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是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认定。之前的一些案件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受制于各种外在压力而以犯罪论处,让正当防卫制度成为僵尸条款。三是本案的舆论宣传和传播,客观上使得正当防卫这一刑法条款得到广泛的普及,为未来该条款的适用提供了舆论氛围。也就是说,如果未来再出现类似的案件,为司法机关说服被防卫对象及其家属提供重要的先例。四是公安机关直接认定正当防卫,直接以撤案的方式结案意义重大。本案中,昆山公安机关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直接以撤案的方式结案,对未来公安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以往公安机关甚至检察机关都不敢直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敢撤案,不敢不起诉,将压力传导到审判机关。导致很多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已经骑虎难下,认定正当防卫更为艰难。当然,本案之所以能在公安侦查阶段撤案,跟检察机关的主动介入是极为相关的。我估计,该案之后会有一波对之前涉正当防卫的已结案件的重新审视过程。

附:

警方通报

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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