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爱心大使 http://www.csjkc.com/现实中总是会有一些纠纷出现,出现纠纷时有些人也可能在一气之下“大打出手”,那么当面临别人的“大打出手”时的还手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什么样的情况才会构成正当防卫呢?我们来详细看看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W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朱女士与李女士拎水回家,正遇被害人林先生与朱女士的母亲刘女士撕打。林先生看见李女士后,上前一脚将其踹倒,并手持水果刀声称:你不跟我谈恋爱,我就挑断你的脚筋。
刘女士见状,手持手电筒打林先生头部,并叫李女士快跑。李女士趁机跑出室外。此时,林先生转身用水果刀将刘女士左前臂划中3刀。朱女士见状上前制止,林先生冲向朱女士,将其右手扎破。这时,刘女士用手电筒将林先生手中的水果刀打掉,朱女士抢先将刀拿到手,刺中林先生胸部、腹部数刀。
经法医鉴定:林先生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创,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女士投案自首。朱女士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伤害罪,应依法判处刑罚。
W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林先生要与李女士谈恋爱,多次对李女士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年9月9日20时许,林先生携刀强行进入李女士家,与李女士的母亲刘女士口角撕打起来。
林先生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李女士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李女士进屋。林先生见到李女士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李女士刺去。刘女士见林先生用刀刺李女士,便用手电筒打林先生的头部,林先生又返身同刘女士撕打,李女士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女士进入屋内,见林先生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
林先生又持刀将朱女士的右手扎破。刘女士用手电筒将林先生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女士抢刀在手,林先生又与朱女士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女士刺中林先生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林先生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女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林先生曾因流氓、调戏妇女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被害前因盗窃正被公安机关通缉。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朱女士也供述,证据确实充分。
W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林先生曾因流氓、调戏妇女、打架斗殴被拘留和劳动教养,因盗窃被判刑,后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通缉。在此期间,林先生用纠缠和威胁的方法要李女士与其谈恋爱。
当遭到李女士拒绝后,林先生持刀对朱女士和李女士、刘女士三人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朱女士在本人及其母亲刘女士生命遭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林先生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朱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此,W区人民法院于年3月5日判决:被告人朱女士无罪。
律师评析
法律上规定了当我们面临紧急的不法侵害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遭到别人的砍打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还手的,此时的还手也是属于正当防卫,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这个度需要严格把握,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如果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文章来源:爱解答app
作者:陈律师,法学硕士,多年从事法律职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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