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里能治好白癜风 http://pf.39.net/bdfyy/刑法总则·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成立要件·主观要件(g)
刑事 犯罪停止形态 故意杀人 抢劫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受害
人自救 死亡后果
刑法总则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
掌握犯罪未遂的概念,明确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理解犯罪中止的含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公诉二审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年第4辑(总第94辑)收录
故意杀人罪
()津高刑一终字第9号
年02月13日
郝红鹰缴治民曹晨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何X达(原审被告人)
行为人因对生活不满而产生杀人念头后,在以嫖娼为名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对受害人的头、面部连砍数刀后离开现场。此后,受害人向邻居求救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何X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何X达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在行凶过程中主动让被害人打电话求救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其犯罪目的并非杀人而是抢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为人基于杀人故意,在持刀砍杀受害人的过程中,并未主动放弃犯罪行为,而是在受害人无法反抗后离开了现场。此后,受害人虽在邻居的帮助下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因死亡后果未发生系受害人及时自救所致,而非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并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不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者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犯罪时间有所重合、犯罪行为均在既遂前停止、犯罪目的均未达到、均需承担刑事责任。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系已着手实施犯罪,即已开始实施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如强行劫取财物、投放毒药、持凶器杀人等,在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而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故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阶段均存在犯罪中止。2.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以上是两者的主要区别。犯罪未遂未达到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即想为而不能为,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1)行为人意外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制止或政法机关的拘捕、被害人有效的逃避、自然力的阻碍、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等。其中,被害人轻微的反抗、善意的劝告、苦苦的哀求、严厉的斥责等,虽对犯罪的完成有不利影响,但并不能阻止行为人继续完成犯罪,如因此而停止犯罪,则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如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临场紧张、身体突然不适、体力不济等;(3)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4)对侵害对象、使用工具、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等。而犯罪中止则是自动地放弃犯罪的意图,停止犯罪,即能为而不为,如因真诚醒悟、他人忠告、害怕罪行暴露后担负刑事责任等等。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虽系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因其已着手实施犯罪,仍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如基于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行凶中,因第三人的阻止而未遂,却造成了受害人重伤的后果。而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4.刑事责任不同。因犯罪未遂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而犯罪中止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社会危害性较小,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因对生活不满而持刀砍杀受害人的,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并未导致受害人死亡,但死亡后果未发生的原因是受害人及时向邻居求救,而非行为人在对受害人行凶的过程中,基于主观意愿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故应认定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的原因系因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所致,而非能为而不为。其次,从行为后果上看,受害人虽未死亡,却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损伤程度经鉴定已构成重伤,故应认定行为人并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综上,根据上述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不同点的论述,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
1.论述犯罪未遂的含义、特征及法律规定。
2.简述犯罪未遂的类型及处罚原则。
3.辨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X达。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被告人何X达因对生活不满,遂生杀人之念。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何X达至本市河北区元纬路与四马路交口军民里30-单元一无名按摩店内,与店内服务员韩X艳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捅刺被害人韩X艳头部、颈部等处数刀,并抢走被害人韩X艳现金余元,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韩X艳因抢救及时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韩X艳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头部、颈部皮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面部、躯干、左上臂、右手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何X达辩称:行凶过程中,其主动停止捅刺被害人,并给她电话让她求救,属于犯罪中止;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是被害人主动提出给其钱财;原审量刑过重。
辩护人辩护称:何X达行凶的目的是抢劫,而非杀人,本案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原审认定何X达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符合事实,请求依法改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X达因工作、生活问题,产生厌世情绪,并生杀人之念。年4月,何X达来津。同年4月21日15时许,何X达行至本市河北区元纬路与四马路交口军民里30-单元一无名按摩店外,见该店内只有被害人韩X艳一人,决定实施犯罪。何X达以嫖娼为名进人店内,与韩X艳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捅刺韩X艳头部、颈部等处数刀。之后,何X达在韩X艳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又在现场强索钱财,劫取韩X艳现金余元。何X达逃离现场后,韩X艳挣扎向邻居求救,医院救治,因抢救及时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被害人韩X艳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头部、颈部皮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面部、躯干、左上臂、右手软组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同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何X达抓获归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19日作出()一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X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宣判后,何X达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达持刀捅刺被害人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当场强索并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何X达实施杀人犯罪,因被害人自救及时,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对何X达所犯抢劫罪并处的罚金数额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罚金的最低数额,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本院对原判罚金数额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2月13日作出()津高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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